综上所述,判决如下:
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二 。原告无线电厂与被告倪亮、刘山、何国祥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续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于1999年8月1日终止;无线电厂与被告卢玲之间存在的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 该劳动合同将于2000年7月30日终止 。
三 。原告无线电厂在1999年8月1日前为被告倪亮、刘山、何国祥补缴了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并为被告陆玲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至2000年7月30日 。
一、二审案件诉讼费各负担70元,原告无线电厂及四被告各负担35元 。
*出自宜昌无线电厂诉陆玲等四人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未经允许禁止转载,必须注明出处 。仅供学习交流,严禁商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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