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合同最少签多久 劳动合同最短签多久

【劳动法规定合同最少签多久 劳动合同最短签多久】[摘要]
企业的劳动合同制度规定应当与劳动者签订长期劳动合同,但同时也规定劳动者可以在本人自愿的基础上与企业签订短期劳动合同 。如果劳动者是真心的 , 应当认定劳动合同中对该条款的约定有效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劳动条件和报酬的,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期限不明确的 , 与之前的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
[基本情况]
1988年至1989年,原告无线电厂分别与被告路玲、倪亮、刘山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 。被告人何国祥于1987年与宜昌市光绪棉纺织厂签订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并于1992年调到无线电厂工作 。
1995年5月,原告无线电厂根据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 , 制定了《宜昌无线电厂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并经厂职代会讨论通过 。8月,根据细则,无线电厂分别与四名被告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 。合同期满后,无线电厂未通知四被告解除劳动合同或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1998年7月,无线电厂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四被告解除劳动合同 。四被告向宜昌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维持原劳动关系 , 与无线电厂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判决无线电厂与四被告签订2-7年的劳动合同,并为四被告缴纳社会保险 。无线电厂不服裁决,于是提起诉讼 。
上述事实有1988年底至1989年底第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原告无线电厂制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1995年8月双方第二次签订的劳动合同、双方的陈述为证 。
[小编声明]
在原告无线电厂制定并经该厂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实施细则》中,虽有合同制工人应与无线电厂签订5-10年劳动合同的规定,但也规定员工自愿可与无线电厂签订短期劳动合同,也可不签订 。因此 , 无线电厂与四被告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不违反实施细则的规定 。实施细则已下发全厂各部门学习 , 四被告应该知道 。无线电厂与四被告签订的两年劳动合同有效 。《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但实际上,由于劳动力供求不平衡,用人单位在用人上占据主导地位 , 劳动者无法与用人单位平等,无法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以强制手段确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符合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贯彻的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
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或者续订劳动合同 。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雇主继续提供工作条件和报酬 。这是在原劳动合同基础上形成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很多事实劳动关系都是用人单位试图摆脱劳动合同的约束而产生的,这是违反劳动法的 。关于事实劳动关系,《关于全国合同制工人合同期满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批复》指出 , “企业与职工应尽快办理终止或续订合同手续”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四条规定:“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者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并办理续签手续 。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 ,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视为续订”一词在本规定中并不明确 。《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 , 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未及时续订劳动合同且未办理终止手续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 期限与原劳动合同期限相同 。”这一规定体现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精神,应参照执行 。根据该文件规定,原告无线电厂应当与四被告续签劳动合同 。如果双方未能就续订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则从1997年8月1日起存在的事实劳动关系将被视为续订劳动合同两年,于1999年8月1日终止 。
被告卢玲于1998年10月怀孕,视为劳动合同期内怀孕 。根据《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关于女职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并参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请示的批复》第四条的规定,陆玲与原告无线电厂的关系视为续订劳动合同 , 必须续订至哺乳期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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