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起诉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 信用卡逾期驳回诉讼请求


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起诉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 信用卡逾期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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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6月29日,裁判文件网发布了一批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起诉信用卡持卡人逾期还款的案件,法院驳回了银行未还款部分5%违约金的诉求 。让我们来看看其中一个案例 。
2011年3月26日,甘肃省嘉峪关市谭某向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申请中国银行信用卡,签署并声明自己知道并同意遵守申请的信用卡章程,阅读并了解中国银行信用卡收款合同和安全卡说明,自愿遵守合同规定,并申请获得6227616201557xx的中国银行信用卡 。
第三条中国银行信用卡收款合同的利息和费用约定:20.甲方(申请人)在无息还款期内偿还所有信用卡账单的,不支付透支利息;在无息还款期内未偿还所有信用卡账单的,不适用无息还款规定 。甲方应按本合同支付每个账单的透支利息 。未偿还最低还款金额的,收取违约金,自非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透支利息按实际欠款金额和实际欠款天数正常计算 。
用信用卡办理现金透支交易,不享受无息还款期待遇 。自现金透支交易记账日起,按透支利率收取利息至还款日止,乙方按月收取复利 。甲方未在每月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当期对账单中规定的最低还款金额的,甲方除按规定利率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金额的5个部分支付%支付还款违约金 。
21.乙方(中国银行)以透支交易记账日为起息日,对甲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所有欠款收取利息,透支利率上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为日利率万分之五的0.7倍 。2011年3月26日至2021年5月29日,谭某某收到上述信用卡后透支消费 。截至2021年8月26日,谭某某仍拖欠透支本金9334.80元,利息447.73元 。
中行嘉峪关分行向法院起诉:要求谭某偿还中行嘉峪关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334.80元,利息447.73元,违约金1168.60元(截至2021年8月26日),共计10951.13元,2021年8月27日以后产生的利息、违约金等费用,以中行嘉峪关分行确认的金额为准,直至谭某实际付清之日;2.责令谭某某承担本案律师费1095元 。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截止2021年8月26日产生的利息、违约金及以透支本金为计算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向中行嘉峪关分行支付自2021年8月27日至拖欠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年利率18%,利率标准处于较高水平,高于目前国家金融贷款和私人贷款的利率水平,过度增加了消费者的违约成本,应进行调整 。
同时,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包括罚息,未证明有其他损失 。由于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利息足以弥补其损失,罚息本身也具有违约处罚功能 。如果中行嘉峪关分行按日计息收取违约金,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过高,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了“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违约金功能 。法院不再支持中行嘉峪关分行主张的违约金 。
法院不支持中行嘉峪关分行要求谭承担律师代理费的主张,因为他没有提交相关有效证据证明实际产生的费用 。法院判决:谭某向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息总额9782.53元(截至2021年8月26日,本金9334.80元,利息447.73元),并承担2021年8月27日至本金支付之日的利息,以实际欠本金为基础,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驳回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
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拒绝接受一审判决的上诉:一审法院认为,中国银行嘉峪关分行按日利率计算的利息远远超过金融贷款和私人贷款利率水平,因此不支持违约金的事实尚不清楚,适用法律错误 。信用卡纠纷不得适用于私人贷款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得与之进行比较 。
其次,虽然合同21条规定透支利率为日万分之五,但实际上透支利率上限为日万分之五,下限为日万分之五的0.7倍,相应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9.9%,下限为12.775%,不是每天按万分之五计算,所以不一定达到年利率18%,未达到《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年利率24% 。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的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协议与持卡人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自2017年1月1日以来,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违约行为收取违约金,需要与持卡人明确协商 。由于中行嘉峪关分行在本案中未提交与谭某某协商收取违约金的证据,因此应承担无法证明的法律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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