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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信用卡纠纷案件 。判决被告在限期内偿还原告银行贷款本金9000多元,截至2018年1月29日1000多元,后续利息按合同单独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
2016年7月12日,被告曾向原告申请信用卡,并提供证明其申请信用卡资格和还款能力的材料,明确表示已充分理解并愿意遵守信用卡收款合同 。经批准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信用卡1.1万元,但透支后未及时偿还贷款 。截至2018年1月29日,被告逾期未偿还原告贷款本金9000多元,贷款利息1000多元 。经过多次催收,原告仍拒绝偿还 。原告诉法院维护合法权益 。
经审理,安源区法院认为被告申请原告的银行信用卡,签署相关协议,承诺遵守收款合同,与原告达成协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按照双方约定,被告持卡消费后应当按期还款,未按期还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贷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了足够的证据,不违反法律规定,给予支持 。关于原告索赔违约金,根据2017年1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卡业务通知“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逾期违约,发卡机构应通过协议与持卡人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原告索赔未提供双方协议收取费用证据,法院不支持 。综上所述,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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