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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现行有效)
(第16号政府令,已经2013年12月23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2013年12月27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根据2019年4月2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安全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贵阳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适用本办法 。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条??本办法由市、区(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应急、公安、市场监管、交通、综合行政执法、文化和旅游、财政、生态环境、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主管部门和供销组织参与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
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
第四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储存、销售的安全监督管理,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组织调查处理安全事故 。
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 。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产品质量和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烟花爆竹、无照经营或者经营假冒伪劣烟花爆竹行为 。
交通部门负责烟花爆竹运输企业货运经营的监督管理,对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汽车客运、水上客运经营单位加强对旅客携带烟花爆竹的检查 。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违法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
财政、教育、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共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
供销组织应当加强对本系统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管理 。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社会宣传活动,教育公民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
第二章??经营安全管理
第六条??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和《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
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烟花爆竹经营活动 。
第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实行属地管理 。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零售经营点规划与零售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
【2022年更新 贵阳市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燃放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障安全、方便群众、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的设置方案 。
第九条??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在集贸市场、展览(销)会、商场、居住小区及车站等公众聚集场所内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
(二)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
(三)零售点周边100米范围内无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聚集场所;
(四)烟花爆竹零售点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0米;店内面积不得小于10平方米,并符合防火要求;
(五)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 。
(六)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其他安全规定 。
第十条??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应当在所批发的烟花爆竹产品上张贴本企业的防伪标识 。
在限制燃放区域,批发企业可以在销售开始前20日给零售点配货 。
第十一条??非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限为1年,限制燃放区域内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20天(本年度农历腊月二十六日至次年正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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