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是否构成累犯2009年批复 缓刑是否构成累犯


缓刑是否构成累犯2009年批复 缓刑是否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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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缓刑 , 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判处缓刑后,犯罪分子要接受社区矫服务 , 在缓刑期间要遵守规定 , 否则缓刑会被撤销,那么缓刑后三年又被判刑会不会构成累犯?
一、缓刑后三年又被判刑是否是累犯
缓刑考验期结束三年后再犯罪的 , 不会构成累犯,因为缓刑期间没有实际服刑,没有构成累犯的实质性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 应当从重处罚 , 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 , 接触特定的人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

【缓刑是否构成累犯2009年批复 缓刑是否构成累犯】二、缓刑考验期限
缓刑考验期限,应当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 。它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提出上诉、抗诉的一审判决的法定上诉、抗诉期满的第2天;另一种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之日 。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限 。因为羁押期限能折抵刑期,而缓刑考验却不是刑期 。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 , 一审宣判后,已无须再予关押 。如果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犯罪分子仍然在押 , 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取保候审,并通知有关的公安机关,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再依法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 。
对于缓刑的考验期,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同时,缓刑考验期的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计算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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