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口落户政策 苏州本科落户政策


苏州户口落户政策 苏州本科落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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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分析:

主要包括人才引进 , 积分入户,房产落户等方式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 , 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 , 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 。
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 , 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
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 , 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 , 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
【苏州户口落户政策 苏州本科落户政策】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 。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 , 以主管人为户主 。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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