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起诉“5G芝麻”云游戏平台侵权( 二 )


3祺韵公司不构成对腾讯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分析如下:
一、祺韵公司是否实施了与腾讯公司的混淆行为 。
腾讯公司主张案涉网络游戏在祺韵公司的云游戏平台上运行,有可能造成用户认为祺韵公司得到其授权,与腾讯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关系等,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 。由于该行为已被法院认定构成对腾讯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相关权益已在著作权法范畴内进行救济 , 故腾讯公司要求祺韵公司就同一侵权行为重复承担责任,于法无据 。
二、祺韵公司是否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了破坏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网络游戏正常运行的行为 。
腾讯公司主张祺韵公司针对案涉五款网络游戏,分别推出了“跑跑卡丁车手游”“逆战加速器”“DNF金币”和“DNF加速器”等游戏外功能,且限定游戏用户体验时间、限定登录画质,影响了游戏的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 。
法院认为,云游戏平台是随着5G技术发展产生的新的游戏传播方式 , 在游戏的传播过程中 , 云游戏平台的经营者为了自身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必然会围绕游戏运行推出相关的商业措施 。这些商业措施是否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 , 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 应当由腾讯公司举证 。但是,腾讯公司对会造成用户游戏体验感的下降 , 及增加协助用户进行游戏账号验证和解除冻结等成本的主张,仅有其单方陈述而未提供证据证明 , 故无法证明造成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损害结果 。因此对于腾讯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
三、祺韵公司关联腾讯公司游戏用户账号及个人信息并存储游戏数据的行为 ,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
腾讯公司主张,按照“5G芝麻”云游戏平台的相关页面指示,游戏用户可选择将其游戏账号自动关联至平台账号进行自动登录等;“5G芝麻”云游戏平台会采集用户的个人历史游戏信息,记录用户在该平台上启动的游戏并保存游戏数据,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
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系该法的一般条款,适用一般条款应满足以下三个要件:
一是法律对该种竞争行为未作出特别规定;
二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因该竞争行为受到了实际损害;
三是该种竞争行为因确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而具有不正当性或者可责性 。
首先,关于账号信息的获取以及相关数据的存储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故符合第一个要件 。
其次,关于腾讯公司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实际损害的问题 。无论是用户的账号信息还是其游戏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 , 本质上都属于数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 , 依照其规定 。然而,对于腾讯公司主张的案涉数据应当如何保护,尚未有法律规定 , 需要根据具体案情分析 。
本案中 , 腾讯公司收集的游戏用户的账号信息及参与游戏的相关数据,均属于原始数据 。祺韵公司收集这些原始数据的行为,不构成对腾讯公司合法权益的损害 。
第一 , 在这些数据形成过程中,用户起主导作用,案涉数据是用户使用腾讯公司服务时附随而生的 。
《腾讯游戏用户协议》第3.1条载明用户同意并授权腾讯公司收集用户包括实名注册信息和用户游戏账号下的游戏数据等信息 。由此可见 , 腾讯公司对于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是基于用户授权;
第二 , 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享有对游戏用户数据收集的专有权利 。
祺韵公司运营的“5G芝麻”云游戏平台在收集游戏用户的账号及游戏相关数据时,亦获得了游戏用户的授权 , 且没有破坏腾讯公司的技术保护措施,并非违法取得;
第三,腾讯公司未举证证明祺韵公司收集游戏用户相关数据的行为,妨碍了其对游戏用户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或者影响案涉网络游戏的正常运行 。
相反,祺韵公司提供的5G云游戏服务未切断用户与腾讯公司之间的关系 , 游戏用户通过“5G芝麻”云游戏平台对游戏进行实时操作时 , 仍然是登录游戏客户端而与腾讯公司发生直接的关系,未使腾讯公司损失游戏用户的任何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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