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武汉市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2023武汉市职工医保最新政策解读( 三 )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残疾人住院医疗费用,不设起付标准,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2% 。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间转院,视同一次住院,执行高级别医疗机构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并分别执行转出和转入医疗机构住院支付比例 。
(四)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员普通门诊、门诊紧急抢救、门诊慢特病、住院累计发生的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基本医疗保险费用限额为24万元(含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和个人自付) 。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支付限额调整,将根据统筹基金支付能力由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
第二十三条??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目录中乙类药品、项目的医疗费用,应当先由个人自付10%(特殊情况从其规定),余额再按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
符合门诊慢特病规定的,在门诊进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慢性肾衰竭肾透析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0% , 个人按在职人员13%、退休人员10%的比例分担相应的医疗费用 。
【2023武汉市职工医保最新政策 2023武汉市职工医保最新政策解读】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在本市统筹范围外医疗机构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门诊紧急抢救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职工医保异地安置、长驻外地、异地长期居住备案的参保人员,在安置地、长驻地、长期居住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
除以上情形外,在本市统筹范围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先支付10% , 余额按照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下列医疗费用 ,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五)体育健身、养生保健消费、健康体检;
(六)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其他费用 。
因重大疫情、灾情和重大事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同级人民政府安排资金解决 。
第五章 ???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职工医保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 。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政策规定,将职工医保医疗服务有关管理要求和指标纳入服务协议 。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员凭本人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过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直接结算 。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由本人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药机构结算 。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
第二十八条??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 , 全面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付费、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按项目付费等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建立职工医保基金风险预警和防控制度,当基金支付不足时,市医保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部门及时提出政策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三十条??建立职工医保基金监管和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的监管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作用 。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涉及相关部门的,由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障按现有规定执行 。
第三十三条?在我市就业的农村居民依照本细则规定参加职工医保 。
第三十四条 ?参加养老保障的“城中村”综合改造村改居养老人员,参加养老保障时缴纳的住院医疗费,折算为本人的10年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并同时计入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享受相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按照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可以增加享受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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