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法 最新物业法全文( 二 )


第十四条按照规划要求在住宅小区内配套建设的会所、幼儿园的归属,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优先为业主提供服务 。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 , 下同)的归属,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相关业主共有 。约定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 ,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产权归其所有的证明文件,并可以附赠、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 。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销售 。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内的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 。
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 , 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 。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包括变电、二次供水、换热、燃气调压等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和计量装置 。
第十七条 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 , 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 。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十八条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责任,按照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到最终用户,保证服务质量 。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专业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专业经营单位履行投资、建设和维护管理义务 。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封闭运行的太阳能热水、中水处理、直饮水、地源热泵、区域锅炉等设施设备,属于相关业主共有 , 但由经营单位投资经营的除外 。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应当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的意见 。
第三节 前期物业管理与物业交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
第二十二条 鼓励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 。
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监督 。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商品房现售备案前,应当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其产权归属等资料报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在商品房销售时将上述资料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内容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
第二十四条 新建住宅小区的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
(一)生活用水纳入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二)雨水、污水排放纳入城市雨水、污水排放系统;
(三)小区用电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安装分户计量装置;
(四)在城市管道燃气、集中供热主管网覆盖的区域 , 完成住宅室内、室外燃气、供热管道的敷设且与相应管网连接,并安装燃气分户计量装置和供热分户控制装置;
(五)电话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 , 安全监控装置及其他安全防范设施设备、信报箱等按规划设计要求配置到位;
(六)按照规划要求完成消防供水、消防自动报警装置、消防车通道等共用消防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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