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法 最新物业法全文( 九 )


第二节 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九十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已建成交付使用,但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质量较差的旧住宅区,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整治 , 并将改造整治规划和年度计划向社会公布 。
旧住宅区的范围,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 。
旧住宅区内的道路、照明、绿地及社区服务、文化体育、安全防范、物业服务用房等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改造建设资金,由政府承担;开发项目设施不配套等遗留问题由原建设单位投资解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设施设备改造应当达到分户计量、分户控制条件,其建设支出由相关专业经营单位承担;业主专有部分的设施设备改造支出,由业主承担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投资责任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九十一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中,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在规划许可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建设物业服务用房和一定比例的经营性用房 。经营性用房可用于出租经营 , 经营收益作为旧住宅区维护管理费用的补充资金,由业主大会监督使用 。
改造整治前由相关部门、单位承担的环卫绿化、市政设施养护等费用,改造整治后仍由其给予补助 。
第九十二条旧住宅区改造整治完成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大会决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成立前的物业管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
第九十三条未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旧住宅区 , 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代业主归集专项维修资金 。有车位场地使用费等共有部分收益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出处罚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
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由物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物业服务企业未按照规定报送信用档案信息、统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最新物业法 最新物业法全文】(二)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停止物业服务或者未办理退出手续、履行相应义务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 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
(三)建设单位未依法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第九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专业经营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投资建设或者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 。影响房屋交付使用、业主正常生活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 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第九十七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的,由物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 ,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第九十八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 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 。
第九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物业管理工作中 ,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和设计审查时,未就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的配置、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建设标准征求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等部门和专业经营单位意见的;
(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住宅小区综合验收进行监管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筹备、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
(四)挪用物业质量保修金和专项维修资金的;
(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召集或者参加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投诉不及时作出处理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行为 。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业主自行管理物业的 , 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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