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物业法 最新物业法全文( 八 )


建设单位购买了工程质量责任保险的,所承保物业可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 。
通过住宅性能认定的物业,建设单位交存物业质量保修金的比例可以适当降低 。
第七十六条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提出申请 , 经物业主管部门核实后 , 维修费用在物业质量保修金中列支 。
第七十七条物业分部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届满后,建设单位履行了法定保修责任的 ,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与分部工程相对应的物业质量保修金本息余额及时退还建设单位 。
第七十八条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退还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第二节 专有部分的维护
第七十九条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由业主负责 。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观瞻、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
第八十条业主长期空置物业时,应当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就专有部分的养护、维修、管理等事项进行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漏水、漏气等事故的发生 。
第三节 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十一条物业保修期届满后 , 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责任,由业主共同承担;业主可以将其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
共用部位主要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共用设施设备主要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
电梯、区域锅炉等属于业主共有的特种设备 , 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按照特种设备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委托专业服务单位负责维护、保养 。
第八十二条住宅物业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在入住前将首期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
其他非住宅物业参照住宅物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
第四节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
第八十三条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宽带数据传输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承担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更新等责任及相关费用 。
专业经营单位对专业经营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时,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
第八十四条专业经营单位可以将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事宜委托给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委托合同向专业经营单位收取报酬 。
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等费用,不得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第八章 社区物业管理与旧住宅区物业管理
第一节 社区物业管理
第八十五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社区管理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物业管理的有关工作 。
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城管执法、公安、城乡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 ,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公布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
第八十七条 实行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
物业管理联席会议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专业经营单位和城管执法、物业管理等部门参加 。
联席会议主要协调下列事项:
(一)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物业服务企业在履行退出程序以及交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三)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四)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的衔接和配合;
(五)需要协调的其他物业管理事项 。
第八十八条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者联席会议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第八十九条有关部门、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体育健身、计划生育等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专业经营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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