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 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2020年5月1日全文( 六 )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物业服务中的债权债务纠纷未解决、阶段工作未完成等为由拒绝退出 。
第五十五条 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自行管理 。实行自行管理的全体业主应当通过管理规约就管理事项、管理实施方式、管理责任的承担方式等事项共同作出约定 。
第五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和信用管理,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其义务 , 协调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纠纷 。
公安、环境保护、城乡规划建设、工商、质监、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和指导 , 接到有关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报告或发生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居民(村民)委员会和各相关部门依法开展的各项工作 。
第五十七条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业经营单位、建设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时,可以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八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的使用与维护,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及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
第五十九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绿地使用性质等行为;
(五)随意堆放、倾倒垃圾、杂物等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异味物质等;
(七)占用消防通道、封堵出入口通道等行为;
(八)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声或产生振动,影响居民生活的行为;
(九)(九)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十)第六十条 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
(十一)第六十一条 业主专有部分出现危害安全、影响容貌、妨碍公共利益及其他影响物业正常使用情形时 ,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按整体设计要求及时养护、维修,相邻物业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
(十二)第六十二条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物业使用人负责清理 。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清理的,应当约定清理的费用 。
(十三)第六十三条 业主出租房屋,应当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
(十四)第六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电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特种设备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职责 。
(十五)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安全性能负责,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 。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
(十六)第六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设置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已经建成并交付使用的物业 , 物业管理区域条件允许并经业主大会同意 , 可以新划定车位 , 用于业主停车 。但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的正常通行 。
(十七)属于建设单位所有的车位、车库出租(售)的,应当在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拟出租(售)车位、车库的数量、相关证明文件和出租(售)价格及承租(购买)人条件等 。
(十八)公安、消防、救护、环卫、邮政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临时停放,不得收费 。
(十九)第六十六条 业主大会决定利用共有部分划定车位、设置广告等方式进行经营的,其获得的收益,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分配;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物业管理区域内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支付物业服务费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等 。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公布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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