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物业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对有关物业服务收费有争议的,可以向物业所在地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处理 。
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
第五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
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 。
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属于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或者其他场地作为停放车辆的车位或者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和业主大会的同意,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所得收益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 。
第五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 , 应当首先满足本区域业主的需要 。
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建设单位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 。在满足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位、车库出租给本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
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车位、车库权属登记后方能出售车位、车库 。建设单位应当在出售车位、车库一个月前 , 以书面形式告知本区域全体业主,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拟出售车位、车库的产权证明文件和出售价格 。拟出售车位、车库数量少于本区域房屋套数时,每户业主只能购买一个车位、车库 。
第五十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或者擅自变动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改变房屋用途,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四)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
(五)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六)损坏或者擅自占用、改建物业共用部位;
(七)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八)损毁树木、园林;
(九)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乱丢垃圾,高空抛物;
(十一)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或者影响邻居采光、通风;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十二)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上述行为时 , 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 相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
第五十六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时 , 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因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阻挠维修、更新,造成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财产损失的 , 责任人应当予以赔偿 。
因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等原因 , 造成房屋、设施设备等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予以恢复原状或者赔偿 。
第五十七条 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管理规约内容、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自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五十八条 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业主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并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 , 不得挪作他用 。
第五十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时,其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予退还,一并转让给新业主 。
第六十条 共有物业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 由共有该物业的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的物业专有部分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
第六十一条 物业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费用 , 由建设单位承担,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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