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21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二 )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七至十五人组成 , 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人数的百分之六十 。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 。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业主大会筹备组工作,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的基本资料(包括物业管理区域内地上、地下的建筑物、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等)、已筹集的专项维修资金清册等文件资料 , 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相应的人力、场地支持 。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对业主资料保密,不得将前款资料用于与业主大会筹备无关的活动 。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
业主大会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拟订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
前款(一)至(四)项的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第十六条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进行表决,并选举业主委员会 。
第十七条 管理规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 , 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具有约束力 。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任期及职务终止等事项作出约定 。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 。
经业主委员会决定,或者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
业主委员会不按照前两款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的 , 业主可以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协助要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组织召开 。
第十九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议题和议程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 。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将书面征求意见的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三十日以上,业主有权查阅相关资料 。
第二十条 业主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三日前 , 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需要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
第二十一条 业主可以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委托他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 , 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载明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及期限 。
第二十二条 业主大会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或者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其他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重大事项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 , 按照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专有部分面积之和计算 。
(二)建设单位已经出售的专有部分的业主人数,一户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未出售的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两者之和计算 。
第二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表决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 。
任何人不得伪造业主选票、表决票、业主签名或者书面委托书 。选票、表决票和书面委托书应当妥善保管 , 以备查询 。
第二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 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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