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公安回应:火车持刀伤人嫌犯已被刑拘( 二 )


安检如非故意没有刑责 , 死者家属可提民事赔偿
北京市兰台(上海)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李贺超告诉东方网·纵相新闻,在这一事件中,凶手涉嫌故意杀人罪,承担故意杀人罪的法律后果 。
“其次 , 如果凶器确为18厘米的长刀,那么它就属于管制刀具,按照交通运输相关规定是不能带进火车站的 。铁路安检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安检义务,应就失职行为受行政处分 。”
一般来说,安检人员与杀人事件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李贺超律师表示:“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铁路安检人员明知道凶手要持刀杀人,仍然放纵他带刀上火车 。在这种情况下,安检人员才可能要承担故意杀人罪共犯的刑事责任 。”
李贺超律师建议,受害人家属可以就生命权的损害,对铁路运输部门提起民事赔偿责任的请求 。
上海政策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上海律师协会民事业务研究委员会委员李威杰律师接受东方网·纵相新闻采访时表示 , 根据民法典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性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组织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此外,《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也规定了铁路运输企业是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铁路局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
“从相关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火车站还是列车 , 对于乘客都具备了安全保障的义务 。”李威杰表示,“此次事故的发生 , 很有可能是因为铁路部门疏于安全检查,导致了犯罪嫌疑人携带刀具登上火车,所以也要负一定的责任 。”
“不过,也有可能凶手不是通过火车站安检通道进入的,最终要根据公安机关公布的调查结果 。”李威杰强调 。
【铁路公安回应:火车持刀伤人嫌犯已被刑拘】铁路旅客安检办法修订征求意见,对安检设备和从事安检人员提出要求
铁路运输安全和旅客生命安全一直是铁路运输工作的重点 。采访人员发现,今年3月,国家铁路局发布了关于《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时间为3月15日至4月14日,上个月刚结束 。

铁路公安回应:火车持刀伤人嫌犯已被刑拘

文章插图
国家铁路局官网截图
其中,第五条铁路运输基本要求新增了“铁路运输企业可以将车站安全检查业务外包,但不得以劳务外包形式转移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的主体责任 。”
此份《征求意见稿》对安全检查设备和从事安全检查的人员提出了要求 。
第七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高铁车站和普速三等及以上车站配备安全检查仪、通过式金属探测门、手持式金属探测器、液体检测仪、防爆罐、防爆毯等设备;其他车站和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根据实际配备安全检查仪或者手持式金属探测器等设备 。
在不具备站场封闭条件的乘降所办理乘降作业的旅客列车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 。
第八条规定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检查仪进行检测,检测次数每年不少于一次 。未经定期检测合格的安全检查仪不得用于铁路旅客运输安全检查工作 。
第九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安装的视频监控设备应当覆盖车站安全检查区域,并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日 。
第十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配备值机、手检、处置等安全检查人员,并对安全检查人员进行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危险品识别、安全检查仪操作、危险物品处置、放射性防护等必要的专业知识,熟悉有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操作技能 , 了解应急处理措施 。未经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人员 , 不得上岗作业 。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为安全检查人员提供必要的健康保护 , 值机人员连续值机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再次值机间隔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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