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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复议是怎样规定】执行异议复议的规定是: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 , 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第二百二十七条 , 执行过程中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 , 理由成立的 , 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 , 裁定驳回 。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 , 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 ,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 , 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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