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因车位与警察起冲突,后被控妨害公务:曾赔143万元获受伤交警谅解( 三 )


王某某认为 , 一审判决认定武某某向他赔偿的行为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 , 属认定基本案件事实不清,认定主要案件事实错误的情形,依法应当查清事实,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一审诉求 。
庭审:
被告称对警方执行公务情况不知情
涉案交警解释执法时为何未出示证件
2023年2月15日 , 这起妨害公务案在蒙阴县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旁听庭审了解到 , 公诉机关认为 , 王某某等人执行相关部门推送,开警车进入地下车库缉查套牌车,是公务行为,从进入地下车库起,公务行为便已开始 。而被告人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以暴力袭击,或威胁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
被告人则均称,对王某某执行公务的情况不知情,且对方未亮明身份,未告知正在执行公务,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
被告辩护人认为 , 事发时地下车库昏暗 , 警车处于熄火静止状态,警灯未闪烁 , 执法人员警便混穿,且未亮明身份 , 让人难以分辨 。而本案的冲突由于王某某等人执行公务时占据武某某的私家车位而起 。武某某表明身份要求挪车,王某某未表明身份,没有出示任何证件,没有表明来意,在双方言语交涉过程中,王某某让人拿辣椒水的行为,使得事态进一步升级 。
而王某某则表示,自己接到相关部门关于套牌车车牌号的推送后 , 通过询问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对方称车是武某某的,因此才到地下车库查车 。
据相关部门推送的嫌疑车辆分析研判信息显示,涉嫌套牌车辆为一辆粤B牌照的路虎牌汽车 。2018年7月26日17时许,该车先后出现在山东临沂和江西新余 。
武某某的辩护人则当庭表示,时至今日,也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武某某开的车就是那辆系统推送的套牌车 。事发时,王某某也未告知,他们要调查的那辆套牌车就是武某某的 。
那么,作为警察执行公务为何没有亮明身份?对此,在2月15日的庭审中,出庭的交警王某某表示,当时武某某已经开始谩骂 , 现场非常混乱,警察有权使用辣椒水等警械 。由于当时自己情绪也很激动,不在平和状态,因此没有出示警官证和相关执法文书 。
王某某表示,自己当时只是让人拿辣椒水 , 并没有使用,因此也没有向对方发出警告 。
庭审进行了一整天,控辩双方对于事实、行为性质等展开发问 , 并对在案证据展开质证 。但由于质证环节控辩双方掌握的证据不一致,经合议庭合议,庭审中止,下次开庭时间待定 。
在蒙阴县法院门口,红星新闻采访人员向王某某表明身份及采访来意后 , 询问他为何执行公务不亮明身份等相关问题 , 未获对方回应 。
律师解读:
什么是妨害公务?
当事人和解不影响妨害公务罪的追溯
什么是妨害公务 , 如何才构成妨害公务罪?对此 ,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接受红星新闻采访时表示 , 妨害公务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首先行为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次,行为的内容是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其中要求正在进行的职务行为必须符合法律上的重要条件、方式与程序;必须是在执行职务时实施阻碍行为,其中包括正在执行以及执行职务的准备过程,而且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最后 , 责任形式上为故意,即行为人必须明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在依法执行职务,而故意以暴力、威胁方法予以阻碍 。
结合本案,付建认为,若是交警部门接到举报 , 则可依法前往停车场核查、处理车辆存在违法套牌情况;但执法过程应当符合程序规范,对于执法过程中占用业主车位的行为,应当主动出示相关证件,表明身份 , 并告知当前正在执行工作任务,如果口头警告后对方仍拒不配合,而且扰乱执法秩序的,可以向公安申请,对其实施拘留 。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志民表示,如果交警确实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但是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 。搜查的时候 ,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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