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企老板因车位与警察起冲突,后被控妨害公务:曾赔143万元获受伤交警谅解( 二 )


2018年12月27日,从中间人处拿到143万余元赔偿款后 , 王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 承诺不再追究4人的法律责任 。
↑2018年12月,王某某出具的谅解书
“谅解书”上称,2018年10月18日晚,王某某在查扣相关部门推送的涉嫌套牌违法车辆时,被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和康某宪4人打伤 , 造成左膝关节交叉韧带断裂,脸部、双手等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并于11月1日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取自身韧带做了韧带重建手术,现正在术后恢复中 。
事发后,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通过其亲属多次与王某某进行和解,并通过其亲属向王某某承认错误,赔礼道歉 。经双方协商: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主动自愿赔偿给受害人王某某在身体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失(除医疗费报销之外),此赔偿款现已履行完毕 。鉴于当事人武某某等4人认错态度诚恳,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给予积极赔偿 , 王某某对他们给其造成的身体伤害已表示谅解,不再追究武某某等4人的法律责任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病历显示,王某某在2018年11月1日进行左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断裂重建手术;而在8年前,他有相同部位(左前膝交叉韧带)断裂的手术史 。
2018年12月,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
武某某称,在向王某某进行赔偿、赔礼道歉,且王某某也承诺谅解和不追究法律责任后,他以为那晚与王某某等人发生冲突的事就结束了 。但是,2020年2月8日,武某某接到警方传唤,然后被刑拘,他于同日办理了取保候审 。
警方于2020年3月20日出具的“抓获经过”记载 , 2018年10月18日20时30分许 , 红埠寺派出所民警配合交警大队二大队三中队在某小区停车库执行公务时,遭到武某某等一行人采取暴力阻碍执行公务,并殴打现场执法民警 。2020年2月8日,犯罪嫌疑人武某某到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
同年3月 , 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以涉嫌妨害公务罪将案件移送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期间,检察机关曾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21年3月,武某某等3人被批捕,武某某因疾病被取保候审 。
2021年6月,经指定管辖,该案由临沂市蒙阴县检察院办理 。
2022年4月29日,临沂市蒙阴县检察院指控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涉嫌犯妨害公务罪,向蒙阴县法院提起公诉 。
检方指控:2018年10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武某某、荣某杰、曹某通与康某宪(另案处理),在临沂市兰山区某小区地下停车场,对正在执行打击假牌套牌假证违法行为专项活动的临沂市公安局交警直属二大队三中队民警王某某等人及兰山分局红埠寺派出所民警,采用语言辱骂、推搡、厮打的方式阻挠其执行公务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注意到 , 在武某某等人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审查起诉后 , 武某某将王某某告上法庭 , 要求撤销与其之间的《谅解书》 , 让其返还143.6万元赔偿款 , 并支付利息 。

民企老板因车位与警察起冲突,后被控妨害公务:曾赔143万元获受伤交警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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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企老板因车位与警察起冲突,后被控妨害公务:曾赔143万元获受伤交警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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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143.6万元赔偿款
武某某起诉书中称,案卷中显示的王某某的法医鉴定书出具日期为2018年12月13日,将“王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的鉴定结论告知武某某的时间为2020年2月8日 。直至辩护人阅卷,原告才得知王某某在案发前8年便有左膝前交叉韧带断裂手术史,这与达成谅解时武某某所认为的伤情严重及成因并不属实 。实际情况是王某某仅构成轻微伤 , 王某某的手术、检查及护理等并非花费巨大 。另外,王某某本身就有相关病史,伤情的形成与王某某本身的既往创伤和手术有直接联系,不应全部归责于原告等人 。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达成赔偿合意时,因原告并不知晓被告王某某伤情及花费情况,因而向被告赔偿143万余元的民事行为,符合重大误解构成要件 。
2022年5月,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某某返还原告武某某款项143.6万元,但武某某的支付利息诉求未获支持 。之后,武某某上诉要求主张利息,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也进行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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