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脸!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员工又告公司要66万绩效奖,法院判了


签完离职协议又反悔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判决书显示,王某于2019年6月3日进入上海某寿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工作 。双方签有期限劳动合同至2022年12月11日 。2019年12月2日,王某因个人原因向公司递交辞职信 。
同日 , 双方签订《协议书》 , 其中明确约定: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 , 乙方(王某)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 。
不过,事后王某却“翻脸”了 。2020年7月15日,王某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11月业务绩效提奖665240元及浮动岗位津贴2400元 。经仲裁裁决,对王某请求不予支持 。
显然,王某对此裁决不服 , 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请求判令公司支付其2019年11月业务绩效提奖665240元及浮动岗位津贴2400元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王某系因个人原因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订了《协议书》;王某主张该协议书系无效或可撤销,并提供了与徐某的谈话录音等予以证明;对此,鉴于该录音内容并不足以证明王某所要证明的内容,且其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录音中相对方的身份,故一审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对其上述意见不予采纳 。
根据《协议书》约定: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王某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公司主张任何权利 。
由此可见,根据前述约定 , 双方之间并不存在争议 , 且即使存在未结清的款项 , 基于王某自愿放弃行为,公司也无需再履行相应支付义务 。
至于王某表示公司曾在协议签订后支付过2019年12月的工资,说明协议内容与事实情况不符,故主张该协议书内容不应予以采纳;对此,即使如王某所述存在上述之情形,也系公司自愿行为 , 并不影响该协议的效力及约定 , 故一审法院对王某该主张亦不予采纳 。
【翻脸!离职协议约定款项已结清,员工又告公司要66万绩效奖,法院判了】综上,一审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
然而,王某还是不服,继续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王某表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存在明显免除公司责任、排除其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应当无效;即使无法被认定为无效 , 考虑到《协议书》签订的情形及直接导致其损失70余万元的后果,该《协议书》的签订亦符合显失公平之情形,其有权请求撤销 。
二审判决:视为放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王某于2019年12月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同日,双方签订《协议书》,其中载明:因双方劳动关系而产生的所有义务及未结清款项甲方(公司)均已全部履行和结清,乙方(王某)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放弃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劳动仲裁、提起诉讼或任何其他控告投诉等) 。现王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双方签订《协议书》时存在胁迫等致使《协议书》无效的情形 。
至于王某所主张的该协议直接导致其损失70余万元的后果故而存在因显失公平而可撤销情形 , 鉴于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签署协议时应当知晓双方之间已结及未结款项情况以及签署该协议的相应法律后果 , 即便确实存在王某所主张的未结款项,王某签订协议的行为亦可视为作出放弃相应权利的意思表示,现王某以此为由主张该协议显失公平 , 依据不足,本院难以支持 。
综上所述,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 , 维持原判 。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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