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婚内出轨小孩不是亲生的 婚姻法2021年新规定婚内出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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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
第六条: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
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 。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
第九条:登记结婚后 , 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无效: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 , 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 , 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
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 , 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 , 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七条: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 , 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
二、离婚相关法律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 , 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 , 调解无效的 , 应准予离婚: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
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 , 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
第三十四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 , 不在此限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
第二十三条: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所称的“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可以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前三项规定及军人有其他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断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 , 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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