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二 )


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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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林自杀身亡后 。其家属到武汉市狮子山派出所报案 。称卢某林是长时间受到人格侮辱 。精神崩溃才被迫自杀 。
11月23日 。狮子山街派出所回应:警方以卢某林被寻衅滋事受理了该案件 。
但警方也表示 。本案因为案情特殊 。所以目前对卢某林的亲属以及同事朋友进行了调查取证 。至于是否已经传唤养狗人及家属 。警方并未正面回应 。但警方对该案的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 。所以要在30个工作日以后才能回应是否正式立案 。
也就是说 。目前案件处在受理和调查阶段 。是否会以寻衅滋事对养狗人进行追责 。还要等三十个工作日以后才能知道结果 。
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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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破坏社会秩序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 。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卢某林的案件如果要以寻衅滋事罪立案 。需要取证的东西非常复杂 。而且很多直接证据应该由当事人本人提供 。但卢某林却选择了轻生 。这就让案件调查更加困难 。
首先 。追逐并且谩骂 。甚至到工作单位围堵她的到底是哪些人 。是养狗人本人 。还是养狗人亲属 。她们使用的过激语言有哪些 。对卢某林造成了怎样的心理压力 。这些都是可以直接指控寻衅滋事的重要陈述 。如果卢某林还活着 。可以跟所有对他进行谩骂和侮辱的人当面对质 。警方也可以通过双方陈述还原真相 。为卢某林讨回公道 。
可卢某林去世以后 。现在能够取证的范围 。就是卢某林生前的微信留言 。以及他同事朋友 。以及小区业主的证言 。这些证据都是间接证据 。证明力非常弱 。而且很难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对于向养狗人进行追责也非常困难 。这也是警方将其定性为“重大疑难案件”的根本原因所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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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 。卢某林选择轻生的直接原因 。到底是因为长时间被养狗人谩骂跟侮辱 。还是因为自身心理存在一定的问题 。这都需要相应的鉴定 。如果卢某林是一个心理健康 。而且跟同事朋友亲人都非常友善 。没有任何抑郁症状的人 。那么在她接受养狗人及其家属的语言以及肢体暴力后 。心理负担增加 。导致最后无法承受而自杀 。那么就可以直接认定养狗人及家属的寻衅滋事是直接伤害来源 。也可以因此对其进行追责 。
但我国法律同时规定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 。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 。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 。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 。继续实施前列行为 。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
也就是说 。本案在寻衅滋事罪的认定上存在两大难点 。第一就是卢某林的自杀与养狗人长时间骚扰谩骂围堵之间 。是否存在法律上的直接或者间接因果关系 。第二就是双方特殊的身份关系 。邻里纠纷一般不会被认定为“寻衅滋事” 。只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情况除外 。
从本案的结果来看 。确实造成了重大的社会影响 。尤其是对于养狗人是否应该强制牵绳一事 。对于全国所有地区都有警示效应 。在全国各大城市里 。都有各种围绕养狗的矛盾 。养大型犬与小型犬的矛盾 。养狗人与不养狗人的矛盾 。而且对于法律规定的养狗必须牵绳 。在大部分地区都是视若无睹 。这里面既有管理成本的投入困难 。也有相关部门的不作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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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这次事件而对于相关执法部门来说 。是一次极其严峻的考验 。假如武汉警方对此案的处理不当 。造成的示范效应以及舆论后果也是难以想象的 。面对汹涌的民意 。既不能一味迎合 。更不能无视并且想当然予以处理 。
【武汉,一女子被遛狗不拴绳的几个老太太逼死,她们会被判刑吗?】法律的公正之处在于 。既不能放过任何一个违法犯罪之徒 。更不能将一个无辜之人送上审判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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