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挣脱束缚自行跳窗身亡,这样的人心理怎样?


谢谢邀请!近日 。广州市发生一起跳楼命案 。经查明 。原来是外省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在押解犯罪嫌疑人指认现场的过程中 。嫌犯突然挣脱束缚 。自行从高楼的窗台跳下 。一条鲜活的生命也转瞬即逝 。
据报道 。8月21日下午6时许 。广州市白云区警方接群众报警 。称在京溪街某小区内有一男子倒卧在地 。接报后 。警方立即派员赶往现场处置 。同时通知120急救中心派员到场 。最终嫌犯抢救无效死亡 。
经初步调查 。该男子张某为外省公安机关经办一宗案件的涉案嫌疑人 。符合高空坠落死亡特征 。

一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挣脱束缚自行跳窗身亡,这样的人心理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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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在押解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情况比较罕见 。目前尚不清楚嫌犯的跳楼动机是什么 。警方也没有进行通报 。我们不妨对嫌疑人的跳楼动机进行一下推测:
嫌疑人寻短见的动机
1、嫌犯身上可能还有别的大案要案 。深知难逃一死 。不想在看守所等死;
2、嫌犯所涉案件还有其他同伙 。不想连累其他人 。一死了之;
3、嫌犯家人在同伙手上 。被抓前已经商定好了 。一旦被抓就寻短见 。否则家人受牵连;
4、嫌犯被公安机关抓捕后 。经过关押和审讯 。内心极度压抑 。因此自杀;
5、嫌犯良心发现 。对自己犯下的罪行有悔恨感 。跳楼谢罪 。
一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挣脱束缚自行跳窗身亡,这样的人心理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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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了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 。在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应当撤销案件 。不再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 。但是 。撤销案件仅指撤销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追究 。并不意味着案件的终结 。
如果案件中还涉及到其他人员犯罪的 。公安机关还应当按照正常的侦查程序进行侦查 。直至案件终结 。为最后的民事赔偿提供确定的依据 。
综合本案的情况 。犯罪嫌疑人虽然已经死亡 。但是民事责任尚需划定 。故而公安机关还要继续查办 。
一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挣脱束缚自行跳窗身亡,这样的人心理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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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嫌疑人指认现场时挣脱束缚自行跳窗身亡,这样的人心理怎样?】嫌犯毕竟是在押解过程中发生的意外 。有网友指出 。押解嫌犯的公职人员会不会涉及到相关的犯罪呢?比如玩忽职守罪 。那先来看一下什么叫玩忽职守罪 。
玩忽职守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 。
本罪主要特征:
(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 。
(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 。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 。
(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 。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
目前来看 。押解嫌犯的人员可能涉及到玩忽职守罪中的第(2)条 。至于押解人员最终涉不涉及犯罪 。以及犯什么罪还是交由相关部门来裁定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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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 。生命只有一次 。希望大家都做一个守法的好公民 。让我们的生活更和谐 。社会更稳定 。
其他观点:
这个事件实在是太可疑太蹊跷了 。我大概列举了以下几个可疑的点:
1.指认现场时警方肯定有不止一个人陪在左右看护着嫌疑人 。嫌疑人也应该由于佩戴手铐 。自身行动能力应该受到明显限制 。为什么在这种情况下 。嫌疑人还能挣脱束缚 。而且是直接跳出窗外呢?警方为什么连一个行动受限之人都看不住?
2.嫌疑人为什么要在指认现场的这个时刻选择跳楼呢 。既然已经指认现场了 。说明警方已经掌握相关证据 。嫌疑人也已经有所交代了这种情况下选择跳楼时间点是不是很诡异?
3.案件的报警人为什么是群众?第一时间发现情况的不应该是陪同过去指认现场的警察吗?为什么陪同的警察没有报警呢?
4.通报说是外省警方经办的案子 。案子具体是哪个省哪个市的 。有哪个地区的警察在经手?具体涉及什么方面的内容 。是否有隐情 。是否牵连到其他人员 。其中会不会有什么机密 。广州警方对此是否知情?
5.法医的说法是死因符合高空坠落特征 。高空坠落存在多种可能性 。也可能是自己跳楼 。也有可能是被其他人推下来的 。也可能是意外坠落 。这个外省警方的一面之词是否可信?
无论如何 。这件陪同的警方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甚至是刑事责任 。如果其中还有内幕 。那就需要继续追究背后的隐情了 。不管怎么说 。这件事情 。一定没有那么简单 。也一定会有下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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