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犯人逃脱被抓后,会改判死刑吗?


2015年以前会 。之后就不一定 。2015年之后要看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 。
而且死缓本身就是死刑的一种 。题主说的是否“改判”用词不准 。应该是是否会“执行”死刑 。
前几天就有这个新闻 。在押人员黄德军涉嫌运输毒品罪 。被判死缓 。他却在从看守所转监狱的路上 。在服务区的卫生间爬窗户跑了 。不过他在30小时候就被抓 。被抓是 。还用到划伤了民警 。在其颈部划了一刀 。伤口大概有三到五厘米

死缓犯人逃脱被抓后,会改判死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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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死缓:
死缓 。全称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是执行死刑的一种制度 。是指对于应该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 。可以判处死刑的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这个制度为我国所独创 。创立于解放后全国性镇压反革命的运动 。
比较著名的死缓案例 。如吴英集资诈骗案 。她最开始就是被判死刑立即执行 。但最高院没有核准该判决 。发回重审后 。改判为死缓 。
死缓的结果:
所谓死缓 。就是判处死刑 。但是缓期两年 。如果这两年里表现符合标准 。就不在执行死刑 。改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 。比如吴英 。就是典型的案例 。先被判死缓 。2年期满后 。减为无期徒刑 。然后因表现良好 。再减为25年有期徒刑 。
但如果在考验期内 。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 。就可能会被执行死刑 。注意 。死缓执行死刑的必要条件是两个:故意犯罪+情节恶劣 。在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以前 。没有情节恶劣的规定 。只要达到故意犯罪就执行死刑 。所以有种说法是:在监狱里 。最老实 。最不敢犯罪的人群就是死缓犯人 。他们犯罪的成本实在太高 。
根据刑法规定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在死缓期间或者期满之后 。有三种结果:(1)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2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 。(2)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2年期满以后 。减为25年有期徒刑 。
(3)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考验期重计 。
所以 。死缓犯罪是否会被执行死刑 。只看其考验期内是否故意犯罪 。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的标准 。
比如说前面讲的黄德军案 。他在考验期内脱逃 。涉嫌构成脱逃罪 。属于故意犯罪 。但是否属于“情节恶劣”呢?关于\"情节恶劣\" 。最高人民法院目前并未出台新的司法解释 。
关于“情节恶劣” 。最近就有个相关案例:
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罪犯死缓期数次伤人 。或将被执行死刑
著名的南京“西堤国际杀妻案”罪犯吉星鹏 。2013年4月25日 。富二代吉星鹏怒砍妻子祁可欣60余刀致死 。被判死缓 。
在监狱改造的死刑考验期2年内 。暴力伤害其他犯人 。致两人轻伤 。南京中院于2017年11月以破坏监管秩序罪判处吉星鹏有期徒刑三年 。
南京中院认为:被告人吉星鹏在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 。四次殴打其他被监管人 。致一人轻伤 。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 。且系情节恶劣 。被告人吉星鹏在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考验期外 。又再次故意伤害其他被监管人 。致一人轻伤 。应一并处罚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 。判决被告人吉星鹏犯破坏监管秩序罪 。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判决生效后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被告人吉星鹏应当执行死刑 。
其他观点:
关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 。两年缓期执行期限满后 。其面临的法律责任在刑法第50条中有明确规定 。具体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如果没有故意犯罪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二年期满以后 。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 。情节恶劣的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 。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
【死缓犯人逃脱被抓后,会改判死刑吗?】提问中表明该死缓犯人缓刑期间逃脱 。已经涉嫌故意犯罪 。那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 。就需要报请最高人面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程序 。我个人认为在服刑改造期间又脱逃的 。说明此人并没有真诚的认罪悔罪 。抗拒改造并且情节较为恶劣 。一旦报请最高人民法院 。核准死刑的可能性很大 。
这里多说一句 。有很多人有意识认为死刑缓期执行期间 。只要有故意犯罪 。最终都会被核准执行死刑 。这个看法是不对的 。因为如果是这样 。刑法第50条中就没有必要加上“情节恶劣”的条件了 。既然条文中有情节恶劣的表述 。就说明并非执行一刀切的政策 。缓期执行期间故意犯罪并且可能被核准死刑的 。只针对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强 。情节恶劣的故意犯罪 。而对那些侵害法益轻微的故意犯罪 。并不会被核准执行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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