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有什么区别?( 二 )


所有恶势力团伙是不是就完全不带有黑社会性质?谁能回答这个问题?而‘’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本就是“黑社会”的雏形 。而再搞出个“恶势力团伙” 。等于是在原来的“黑社会雏形”里面又独立划分一个雏形出来 。那就成了“黑社会雏形的雏形” 。在兜底里面又去区分兜底 。实在是没有意义 。过于繁杂 。互相交叉重叠 。还极易导致司法不公和腐败 。
即便加上保护伞问题 。那也只是以权谋私性质 。两种团伙都可能有保护伞 。这和西方的黑社会直接掌握一些公权力、成为一个组织有本质的不同(我国的黑恶势力即便拉拢了一些权利官员和干部 。那也只能是影响公权力 。而非掌握公权力 。) 。这些团伙即便有了保护伞 。也还不能叫‘’黑社会‘’ 。所以 。有不有保护伞也不是问题的关键 。
所以 。笔者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恶势力团伙 。应该统一为“黑社会性质犯罪团伙” 。也不需要“组织”的含义在里面 。因为我国没有黑社会 。只有相应的犯罪团伙 。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摡念 。也非常不严肃、不妥当 。这等于变象确认我国有黑社会 。

(本人谈的是只是法理 。不是法律 。欢迎批评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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