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实施细则 南京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三 )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不能接受普通教育的,由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 。
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需要专人护理 , 不能到学校就读的,由区、江北新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者远程教育等方式实施义务教育 , 并纳入学籍管理 。
第二十二条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报考,对达到录取标准的应当录取,不得拒收 。
高中阶段学校应当通过随班就读、附设特教班等方式,对残疾人实施文化教育和职业教育 。
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特点开展职业教育 。
第二十三条 ?加强网络信息技术运用 , 建设网络学习平台,开发网络学习资源 , 设置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和课程,发展残疾人远程教育,为残疾人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二十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统筹规划,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政府公共就业服务范围 , 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应当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招录工作人员时应当单列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的岗位,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和程序招录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 , 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第二十六条??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 , 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和其他扶持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配合税务机关做好征收工作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纳入地方一般公共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 。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 。
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 。
残疾人联合会、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和保障残疾人生活支出情况 。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对残疾人之家等机构的辅助性就业项目,给予场地、资金等扶持 。
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 , 优先安排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生产或者经营 , 并根据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辅助性就业机构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在同等条件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和辅助性就业机构的产品或者服务 。
第二十九条??鼓励、支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积极扶持残疾人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居家就业和网络就业 。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 。
鼓励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业、手工业和多种经营 。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 , 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 。
第三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
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残疾人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 。鼓励、支持社会培训机构举办有助于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
第三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残疾人联合会组织开展残疾人技能鉴定,对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者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
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培训进修、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职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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