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人程幼泽刑满高调出狱被判五年,你怎么看?


山西人程幼泽刑满高调出狱被判五年,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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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条文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 ——摘自《洞穴奇案》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
我首先是一个普通公民 。然后才是一个从事法律行业二十余年的法律服务工作者 。因为手中并无更多的卷宗材料与事实证据 。大多数信息都来源于网络 。所以在此回答的我 。更多的是以一个从事法律行业的普通公民身份进行意见发表 。仅属个人意见 。不喜勿扰 。
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已经有同是法律行业从业者的朋友在热评中进行了一个基本的介绍 。我就不在此进行过多的赘述了 。
正如我前文所引用的“首席法官特鲁派尼陈词”所表达的理念一样 。我们对于法律条文的规定 。到底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态度?
这个问题若要细究 。几十万字也难以穷尽 。
但结合本案来看 。我们可以进行一个通俗易懂的理解如下:
首先 。我们从检方提供的信息对当日的情况进行一个总结:
【山西人程幼泽刑满高调出狱被判五年,你怎么看?】①8时30分许 。180余人、50余辆豪车列队彩排 。将14盘1万响及8个100响的梨花摆放在监狱门口附近及沿途道路 。
②监狱狱警多次要求其解散均被拒绝 。驻监狱武警中队接狱方通知后 。分三次将警力增派至约30名 。手持警棍、盾牌加强对监区门口及监狱大门附近的秩序维护 。
③11时30分许 。程幼泽身着白色唐装 。在刘欣等20与人的簇拥下从监区走出 。黑衣人在指挥下 。统一向程幼泽喊“三哥好” 。
其次 。这种情境是如何产生的?
网络上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为人群自发聚集进行庆祝 。这一种说法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进行佐证 。而第二种说法与检方指控相同 。程幼泽通过两名狱警的违规操作 。多次与狱外人员商议有关“迎接仪式”的事情 。
再而 。造成了什么样社会影响?
①涉案狱警因涉嫌滥用职权罪已被羁押在看守所 。
②礼花炮、鞭炮燃放时间长达10余分钟 。致使路段交通完全阻断 。
③迎接队伍造成招商银行晋城分行普山ATM分点通往监区方向路段严重拥堵 。时长10余分钟 。
山西人程幼泽刑满高调出狱被判五年,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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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的社会影响属于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并造成严重后果吗?
我可以进行假定 。程幼泽的此种行为仅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情节较轻 。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危害不大 。只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进行了处理——从而在部分持相反意见人的眼中得到了某种形式的宽大处理 。假如确实如此 。正义就没有得到实现了吗?损害了我们法条的字义或立法的精神了吗?鼓励了任何漠视法律的行为了吗?
是非自有
曲直 。公道自在人心 。
附:最高法院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行为的相关观点
1.“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 。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不可或缺的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 。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 。是指在首要分子的煽动、策划下 。纠集多人共同扰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封闭出入通道 。进行纠缠、哄闹、辱骂、打砸等;“情节严重” 。是指扰乱正常秩序的时间长 。纠集的人数多 。造成的影响恶劣等 。“造成严重损失” 。主要是公私财物或者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受到严重的损失和破坏等 。需要指出 。“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和“造成严重损失” 。都是构成本罪的要件 。缺一不可 。
2.聚众情节一般 。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实施的聚众行为系一般违法行为
划清本罪与一般扰乱社会秩序违法行为的界限 。
两者在表现形式上基本相同 。都扰乱了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秩序 。主要区别在于是否情节严重、是否造成严重损失以及是否属于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 。如果情节一般 。没有造成严重损失 。或者属于普通参加者 。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可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 。
3.情节严重 。致使机关、单位、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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