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志祥周扬青分手,周扬青长文痛斥罗志祥是“渣男”,这段恋情怎么评价?( 二 )


这样的恋爱在现实生活中也非常常见 。有的情侣在恋爱长跑之后如愿组成了幸福的家庭 。可是更多的却是在长时间的恋爱之后选择了分手 。
其实现在大多数女生都不愿意谈这么长时间的恋爱了 。她们开始害怕 。害怕自己浪费了自己的青春 。她们开始尝试用种种承诺来维护自己在恋爱中的安全感 。
在网上有一个网友曾分享过自己的看法 。她表示自己不会谈这么长时间的恋爱 。还会在恋爱中要求双方一起写下“结婚保证书” 。来维护这段恋情 。也给自己安全感 。
虽然这样的做法确实有些没必要 。但是这样做的人却也不在少数 。
可视为“爱情信物”的承诺究竟能否守住对爱情的信仰?这些“承诺”可信吗?
如果对方是真心的 。那么就可信 。但是在现在这个社会 。变心、出轨变得再平常不过 。那这种情况下“结婚保证书”还能维护这段感情吗?
小王和小孟是经朋友介绍认识的 。双方正式确立恋爱关系不久后 。就开始了同居生活 。小王是小孟的初恋 。可是在他们恋爱的第三年 。小王出轨了 。这一次小孟选择了原谅 。重归于好后 。小孟为了防止小王移情别恋 。要求他写下了一份保证书 。写明如果小王今后不与小孟结婚 。婚礼不能如期举行 。则赔偿50万元的“青春损失费” 。可是随着时间的推移 。两年后 。小王还是选择了分手 。他认为自己和小孟之间的性格差异太大 。小孟表示分手可以 。但是根据保证书 。要给自己50万 。可是这是小王却反悔了 。于是小孟将其诉至法院 。对此法院认为 。婚姻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自由 。小孟持有的保证书限制了小王的婚姻自由 。不具有法律效力 。同时 。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内容不具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有违公序良俗 。应为无效协议 。小王不必支付50万元 。
上述所提到的这种为缔结婚姻关系而订立的保证书、爱情合同等都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或契约 。只能说是一种道德承诺 。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
因此 。即使一方反悔拒绝结婚 。只能在道德上进行谴责 。但另一方不得以此为据要求对方按照约定进行赔偿或补偿 。因为这并不构成反悔一方的法律义务 。
而分手费、青春损失费欠条一般是指男女双方在婚恋失败后 。一方向另一方出具的带有一定给付意思表示的书面文件 。“分手费、青春损失费”针对的均是所谓的“青春补偿” 。在我国法律权利体系中 。很难找到一种权利或者权益与之对应 。故司法实践中 。当事人主动起诉要求对方支付“分手费”及“青春损失费” 。不应当予以支持 。
“青春损失”虽无法定依据 。但是如果当事人达成协议 。写下欠条 。愿意以“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的形式给对方补偿时 。内容往往是非常复杂的 。可能包括通常认为比较核心的“青春损失”抚慰 。也可能包括过往共同花费的补偿以及未来生活的帮助 。
所以为避免此类纠纷 。婚恋破裂的当事人双方最好在关系破裂时将财物结清 。尽量不出现该类欠条 。
如果当事人一方暂时缺乏支付能力 。必须出现该类欠条时 。当事人双方最好写明真实的意思 。将费用中所包含项目的金额列明 。在欠条写就后 。持有欠条一方应当及时催促对方履行 。避免诉诸法院 。
作家葛婉仪说过:如果是命中注定 。必定会如我所愿 。我不在乎等多久 。两年或是十年 。只要你真的在那里 。
所以当一个真正爱你的人 。他不会让你等待那么久 。而一个不爱你的人再多的协议也保证不了你们的将来 。
【罗志祥周扬青分手,周扬青长文痛斥罗志祥是“渣男”,这段恋情怎么评价?】幸福永远不会缺席 。对所有人而言 。都是等价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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