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注销与一般注销怎么区分?


石家庄地区简易注销程序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 。可以简易注销
(一)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二)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经营异常名录;(三)未进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二、下列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一)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二)成立3年以上(含3年)或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公司;(三)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企业;(四)被依法宣告破产及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的企业;(五)经济户籍管理系统内网中存在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立案调查、协助执行、投诉举报、信访等信息的企业;(六)税务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七)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 。三、注销程序
(一)企业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前 。应当依法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清税手续 。清税手续办结后 。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时 。无需向企业登记部门提交清税证明 。(二)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 。依法应当公告的应当自行通过报纸或者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告 。公示期限为10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 。公示届满后由企业持简易注销登记材料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三)企业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以下材料: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简易注销登记承诺书(内容包含: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情况;清偿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情况;缴纳所欠税款情况);指定代表或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由全体股东、投资人或全体合伙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简易注销决议(内容包含:载明企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的情况;载明企业所属分支机构、对外投资清理完结的情况;营业执照遗失、损毁的还应说明情况);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前须经审批的 。提交审批文件;通过报纸公告的 。提交公告报纸样张;营业执照正、副本(遗失或者毁坏的提交报纸公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其他观点:
你好:
8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简易注销登记便捷中小微企业市场退出的通知》 。该通告再次完善了中小微企业简易登记注销的流程 。比原来更加简便 。具体有哪些改变呢?
全文提炼主要改变如下:
一、扩大范围登记范围
1、将简易注销登记的适用范围拓展至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偿完结的市场主体(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除外) 。
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获取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信息后 。查询税务信息系统核实相关涉税情况 。对经查询系统显示为以下情形的纳税人 。税务部门不提出异议:
1)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
2)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没领用过发票(含代开发票)、没有欠税和没有其他未办结事项的纳税人
3)查询时已办结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等清税手续的纳税人
二、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无需公示
1、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改革实施后设立登记的个体工商户通过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 。无需提交承诺书 。也无需公示 。
2、个体工商户在提交简易注销登记申请后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将个体工商户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信息推送给同级税务等部门 。税务等部门于10天(自然日 。下同)内反馈是否同意简易注销 。
对于税务等部门无异议的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三、缩短公示时间 。45天变为?20天
1、将简易注销登记的公示时间由45天压缩为20天 。公示期届满后 。市场主体可直接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
2、市场主体应当在公示期届满之日起20天内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 。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适当延长 。最长不超过30天 。市场主体在公示后 。不得从事与注销无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
四、有错改错 。无需重新公示
1、市场主体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 。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存在“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注销登记的”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的 。无需撤销简易注销公示 。待异常状态消失后可再次依程序公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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