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理(最高院法官观点)
来源 | (最高院法官)郑学林 刘敏 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人民司法》2021年第16期
关于农村“五保户”问题《继承法解释》第55条规定 。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 。双方有扶养协议的 。按协议处理;没有抚养协议 。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 。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处理 。但集体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
但是 。1994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改变了农村五保户遗产的归属 。其中 。第十八条规定 。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 。其本人可以继续使用 。但是不得自行处分;其需要代管的财产 。可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管 。第十九条规定 。五保对象死亡后 。其遗产归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有五保供养协议的 。按照协议处理 。可见 。农村五保户死亡后 。在没有五保供养协议的情况下 。遗产由原来的可以由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 。变为归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
为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规定 。农村五保对象死亡后 。其遗产按照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该批复基于当时生效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 。改变了《继承法解释》第55条确立的继承规则 。随后 。2006年 。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出台 。又废除了1994年《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 。依据《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第十一条规定 。农村五保供养资金 。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 。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 。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
可见 。目前五保户的供养资金主要来源于地方政府预算 。在此情况下 。不仅五保对象遗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失去了依据 。集体组织要求扣回五保费用也失去了依据 。考虑到农村五保户的相关政策发生多次变化 。因此 。清理中不仅废止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处理农村五保对象遗产问题的批复》(法释〔2000〕23号) 。而且对《继承法解释》第55条也同时予以废止 。本条在征求意见过程中 。民政部无不同意见 。司法实践中 。如果存在五保户的遗产纠纷 。可以根据《继承编解释》第39条规定的精神予以处理 。
附:《继承编解释》第三十九条 由国家或者集体组织供给生活费用的烈属和享受社会救济的自然人 。其遗产仍应准许合法继承人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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