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金卡持有人可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90平方米/人、最长2年50%租金补贴,先缴后补 。
(三)银卡持有人可申请租住一套人才公寓,给予不超过45平方米/人、最长2年20%租金补贴,先缴后补 。
第十一条 面向诺贝尔奖获得者、“两院”院士、发达国家院士、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研发攻关人员等全球高端人才或其他特殊情况人员,其安居需求可通过“一事一议”方式予以保障,具体方案由区委人才工作局会同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定并报区政府审定 。
第十二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安居保障所需补贴及相关费用 。
第四章申请与分配
第十三条 人才公寓定向服务番禺区人才服务卡持卡人 。白金卡、金卡人才以个人(家庭)方式或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人才公寓;银卡人才原则上以单位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租赁人才公寓 。
申请人才公寓的人才,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区企事业单位(商事登记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工作 。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均无自有产权住房 。
(三)申请人当前未享受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购房补贴、住房补贴政策 。
第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人才仅能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申请条件的,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赁一套人才公寓,租金补贴从高不累加 。
第十五条 人才公寓应按照“供需匹配、动态调整”的原则利用,实施机构可以根据分配方案实施情况,动态调整人才公寓分配方案,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 。
(一)集中分配 。实施机构筹集的或认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每一次分配优先面向符合条件的人才供应 。
(二)日常分配 。在集中分配后,如仍有剩余房源,预留一定数量房源,根据人才的申请时序纳入日常人才公寓配租,人才入住的房源确定为人才公寓 。
(三)其余房源分配 。预留一定数量房源供日常分配后仍剩余的其余房源,实施机构可转为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非人才公寓)运营 。
第十六条 人才公寓分配程序如下:
(一)集中分配 。
1.制定分配方案 。实施机构结合城区建设、产业发展需求和房源情况,制定分配方案,报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审核发布,首次分配方案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报区政府审核后公布执行 。
2.提交申请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单位按规定向实施机构提交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选择意向房源 。
3.资格审核 。收到申请后,实施机构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 , 列入租赁保障对象,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原因 。
4.配租公示 。实施机构按照分配方案进行统筹配租,分配结果在番禺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上公示 。
5.签约入住 。配租结果在公示期内如无异议,由实施机构与申请人或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入住手续 。
(二)日常分配 。按上述集中分配第2至第5点分配程序执行 。
单位以整体租赁方式申请的人才公寓,实施机构与单位签订整体租赁合同,用人单位与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本单位职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分配结果报送实施机构 。
第十七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年牵头组织开展一次人才公寓租金补贴的拨付工作 。符合补贴领取条件的承租人,依据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提交材料;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审核确定补贴名单和拨付金额;审核通过的租金补贴申请,由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资金拨付;已纳入补贴范围的承租人 , 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年进行资格复审,对仍符合条件的承租人继续给予补贴 。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牵头建立番禺区人才安居数据管理系统,并对接番禺区高层次人才管理系统,实现申请人身份验证及数据传输、统计分析,以及人才安居有关政策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 推动实现本区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就业、社会保险、住房情况等信息共享 。
第十九条 已获得配租的个人或单位,无正当理由未按时签订租赁合同并办理有关入住手续的,视为弃租 。弃租或承租未满 3 个月退租的个人或单位,承租人自弃租或退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再申请人才公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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