倒下的永雄之外:那些被“团灭”的催收公司们( 四 )


催收公司的AB面:“组合拳”也难阻个人信息买卖
涉案催收公司对外都自称严格合规,“催收禁令”墙上挂、员工签承诺书等,但为何有这么多公司纷纷被查?
“那还不是‘挂羊头卖狗肉’ 。”一位永雄公司前员工说,“银行要求催收合规,催收公司的表面文章肯定要做足,反正到时候违规扣罚员工工资就是了 。”
在这位前催收员看来,银行将债务催收的业务委托给催收公司 , 也把催收过程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软暴力等法律风险也转给了催收公司 , 而催收公司则通过表面规章制度将催收中必然出现的风险转给了员工 。正如澎湃新闻在此前《起底永雄催收(上)(下)》两文中所述 , 催收员“不违规,回不了款” 。当监管部门看穿催收公司的AB面后 , 被“一窝端”也就在所难免 。永雄集团的发现员工违规、坚决处理员工以及关闭涉事分公司的做法,不再奏效 。
尽管这些年来,以永雄为代表的催收公司一直呼吁立法、给予催收行业市场地位和法律地位,但在湖南省刑法学研究会原副会长、湖南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原主任贺小电律师看来,我国有关部门早在1995年,就对于催收公司进行“封杀” 。
1995年11月28日 ,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关于禁止开办“讨债公司”的通知》,就“讨债公司”滋生的各种危害社会治安和生产生活秩序行为,作出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从事讨债业务;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
2000年6月15日,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再次发布《关于取缔各类讨债公司严厉打击非法讨债活动的通知》 , 针对社会上名目繁多的讨债公司及非法讨债活动,要求加大打击力度,明确“取缔各类讨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等 。
然而,一方面是禁止成立“催收讨债”,一方面却有旺盛的市场需求 。
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印发《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规定可以委托第三方代为催收债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发文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委托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债权催收 。
在不同部门规定的冲突之下,催收公司如雨后春笋纷纷成立,广泛与金融机构、网贷公司合作,有的迅速做大,试图上市 。当然,这些公司的企业名称并不包含“追债”或“讨债”字眼,更多是冠以“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公司”“信用管理公司”甚至“法律咨询公司”等名号 。而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多为“代收代缴欠款服务”“应收账款管理外包服务”“接受银行及合法机构委托对逾期信贷及信用卡透支客户进行电话通知服务”等 。
工商登记注册时尚且还能打“擦边球” , 在催收过程中的“擦边球”,却越来越不好打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高利贷、套路贷、暴力、软暴力催收、电信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重拳出击,留给催收行业的“灰色空间”越来越小 。
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催收非法债务罪”作为专门罪名单独入刑 , 11月《个人信息保护法》生效实施,此外,《数据安全法》《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均强化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保护,这些法律法规政策的出台,都在收紧催收业务的数据流通贩卖通道 。
“躲”在金融机构背后的催收公司,路在何方?
2022年7月7日,中国银保监会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促进信用卡业务规范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强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落实“催收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本机构催收能力建设,降低对外包催收的依赖度等 。
贺小电认为,催收公司主体的合法性本身存疑 。尽管从理论上 , 可以通过立法保障催收公司的合法存在,但如果按照现有的催收公司所普遍实行的催收方式、经营行为 , 则难以获得立法,因为很难避免其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 。
澎湃新闻调查获悉,6月12日 , 在宣布停业半个多月后,永雄集团宣布复工 。复工方式是员工接受培训,背诵培训内容并考试 。6月14日晚,永雄集团下属的湖南卫成信用风险管理有限公司娄底分公司大量员工在公司聚集,要求进行离职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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