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已经执行,被告要告套路贷,怎么办?


怎么办?
依我之见:如果对方确系是采取“套路贷”的诈骗犯罪行为 。即使是执行完毕 。受害人亦可以通过申诉 。通过“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加以纠正 。
那么怎么去纠正呢?
一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规定 。如果该案件确系套路贷诈骗犯罪行为 。即原告采取虚构流水丶故意制造借款方违约等诈骗手段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并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和执行使受害人的合法财产被强制执行其财产数额己达到刑法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立案标准的话 。被执行完毕的受害人可以向该民事判决的生效的人民法院申诉 。该人民法院应当以“院长发现本院己生效民事判决确有错误”为由 。提请召开审判委员会 。由审判委员会作出“撤销原判丶另组合议庭重审此案”的决定 。而该案经另组合议庭在重审后 。应依法作出“经审查发现本案己涉嫌犯罪 。中止审判丶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民事裁定 。随后由人民法院全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件侦查 。
可能有网友会问:向法院申诉 。法院不管不受理怎么办?
依我之见一一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受害人可以向该案件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 。请求人民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经抗诉 。人民法院必须重审此案 。
二 。公安机关受理人民法院全案移送的该“套路贷”案件 。并经依法立案后有权传唤丶刑事拘留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捕犯罪嫌疑人 。有权讯问犯罪嫌疑人丶询问有证人 。并依法搜查丶查询丶冻结丶扣押丶划拨犯罪嫌疑人的有关银行涉及“套路贷”的有关帐户资料和赃款赃物并依法将扣押的赃款脏物及时返还给本案受害人以挽回其被诈骗犯罪造成的损失 。
三 。公安机关侦查终后依法应将本案全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丶合理怀疑已全部排除 。犯罪嫌疑人之“套路贷”的行为己构成诈骗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话 。人民检察院必须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
四 。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该套路贷诈骗犯罪案件后 。经审查会对被告人分别作出指控的罪名成立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刑事判决 。或者作为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不当之处请见谅 。。
其他观点:
“套路贷”是摧毁一个人和家庭的新型杀手 。沉陷套路贷的人往往越陷越深 。甚至想成功走出都很艰难 。在目前扫黑除恶的大趋势下 。公检法司四部门据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打击“套路贷”提供了更清晰的程序 。

民间借贷已经执行,被告要告套路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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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是什么
目前 。套路贷”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以非法手段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
首先、“套路贷”案件中,行为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具有非常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 。“套路贷”与普通的民间借贷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民间借贷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均受法律保护,而“套路贷”本质上属于违法犯罪行为,“套路贷”的实质,就是一个披着民间借贷外衣行诈骗之实的骗局,应受法律惩处 。
其次、实践中,区分“套路贷”和民间借贷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看有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这是“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本质区别 。第二、民间借贷的目的是为了获取利息收益,借贷双方主观上都不希望发生违约的情况,出借人希望借款人能按时还款,而“套路贷”是以借款为幌子,通过设计套路,引诱、逼迫借款人垒高债务,最终达到非法占有借款人财产的目的 。第三 。看讨债手段是否具有强制性 。“套路贷”制造虚高的借款金额,违背被害人的意志,被害人不可能自愿还债,所以“套路贷”行为人往往软硬兼施索债,通常以暴力、“软暴力滋扰或者借助诉讼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还债 。
民间借贷已经执行,被告要告套路贷,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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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套路贷 。作为原告的你最为清楚
在民事诉讼中你已经获得胜利 。你作为债权人 。对整个债务的产生、发展、经过 。本金及利息的核算 。最为清楚 。给你两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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