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待遇保障制度描述正确的是 职业病待遇享受人群条件( 二 )


劳动者一旦罹患职业病,对个人而言可能是终身痛苦,还要面临医药费支出、丧失或降低劳动能力带来的收入减少;当事人家庭也将面临沉重的经济压力 。如果因为无法认定职业病而造成不能享受职业病待遇,则是雪上加霜,甚至因此带来一些不稳定、不和谐因素 。
职业病认定“卡”在劳动关系确认上,就用人单位而言,有多种情况,比如,有些用人单位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不给职工缴纳社保、不保留工资发放财务账本或者以现金方式发放工资,因而提供不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有些用人单位因为被合并、兼并等,没有保留劳动关系档案,也提供不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材料;有些用人单位管理混乱,故意设置多层用工关系或者将用工管理甩给包工头,与劳动者之间建立用工“隔离带”,混淆真实劳动关系或不承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 。
就劳动者而言,在存在职业病风险的环境和岗位工作的劳动者,大多是农民工或者灵活就业人员,这些劳动者往往缺乏建立劳动关系的意识,或者对劳动合同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要能拿到劳动报酬,其他的可有可无,往往也不注意保留与劳动关系有关的证据等 。
既然劳动关系难认定导致职业病认定难,那么我们就应该从关键环节入手,从造成劳动关系难认定的原因中想办法、找途径 。在制度层面,职业病待遇与社会保险缴存挂钩,社会保险缴存又与劳动关系挂钩,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社会保险费用支出,想方设法与劳动者“隔离”劳动关系,这就需要从制度优化的角度,尝试降低劳动关系与职业病认定之间的紧密性联系;在机制层面,职业病认定过分强调劳动关系的前置性,那就要从程序上进行优化,确立职业病认定“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用人单位层面,强化劳动关系的合法合规管控,不给其实施违规行为和打擦边球的机会;在劳动者层面,增强其劳动法律意识和 *** 意识,在源头上将保护自身权利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里;在社会层面,工会组织、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构要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置于重要位置,帮助和支持陷入困境的劳动者 。
着力解决劳动者急难愁盼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机制 。有关部门要从实践中找办法、找答案,积极探寻破解职业病认定难的新路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不让受职业伤害的劳动者陷入伤身又伤心的困境 。
工人日报工人日报评论员郭振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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