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全文,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6条( 八 )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 , 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 ,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 , 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 , 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 准予扣除 。
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 , 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 不得变更 。
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 ,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 , 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 , 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 , 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 , 为4年;
(五)电子设备 , 为3年 。
第六十一条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等矿产资源的企业 , 在开始商业性生产前发生的费用和有关固定资产的折耗、折旧 ***  , 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六十二条生产性生物资产按照以下 *** 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二)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前款所称生产性生物资产 , 是指企业为生产农产品、提供劳务或者出租等而持有的生物资产 , 包括经济林、薪炭林、产畜和役畜等 。
第六十三条生物资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 , 准予扣除 。
企业应当自生产性生物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生产性生物资产 , 应当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 。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 , 合理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 , 不得变更 。
第六十四条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为10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 , 为 3年 。
第六十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 , 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 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
第六十六条无形资产按照以下 *** 确定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无形资产 , 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 , 以开发过程中该资产符合资本化条件后至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 , 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
第六十七条无形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摊销费用 , 准予扣除 。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
作为投资或者受让的无形资产 , 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 , 可以按照规定或者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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