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16]22号文《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财会2016 22号原文

财会2016 22号原文主要介绍了企业在遵循国家财务会计标准基础上,进行会计核算的相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文章详细阐述了各类资产的计量和计提,以及存货、应收账款、固定资产等常见科目的会计处理方式 。此外,原文还从会计政策的选择、会计报表的编制及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方面为读者提供了专业的指导和建议 。这份原文对于提高企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规范企业会计核算流程,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
官方加计抵减会计处理出台啦!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 ***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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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原文
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适用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读
近期,我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印发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 *** 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现就该规定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的有关问题解读如下:
生产、生活 *** 业纳税人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金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加计抵减的金额贷记“其他收益”科目 。
财政部会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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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计抵减的会计处理
一、会计科目及专栏设置
建议:为了方便核算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增值税加计抵减额”(科目名称要体现是增值税+加计抵减即可)明细科目
1.为什么单独设置明细科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 。所以要对计抵减额进行单独核算
2.为什么不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设置专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规定,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不同情形不同加计抵减,也就是说加计抵减不参与“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计算,这一点跟增值税差额抵减不一样 。
二、会计处理
(一)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第一种 *** :参考进项税额/差额的会计处理,“加计抵减” 相当于是多抵扣的进项税额 。
财会(2016)22号文件关于“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发生成本费用时,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待取得合规增值税扣税凭证且纳税义务发生时,按照允许抵扣的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或“应交税费——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存货”、“工程施工”等科目 。
按照上述思路,按规定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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