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育才苑教育集团招聘 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注于k12领域的互联网教育公司,致力于打造中国最优质的k12在线教育平台 。目前,公司旗下拥有北京育才学校、北京师范大学学附属中学、清华附中、中关村一小、中关村二小、北京十一学校等品牌 。截至2020年6月30日,公司累计注册用户数超过1000万,付费学员数超过500万 。
一: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1、如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则涉嫌诈骗罪,建议拨打110报警,或者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
2、如果只是教育机构未履行承诺、虚假宣传、未退费等,则不属于诈骗范畴,建议向工商局或者教育局投诉 。
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 。所以,不构成诈骗罪 。
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 *** 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 。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 。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 。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 。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 。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 。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 。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
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二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公正合理地处理 。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受理的消费者投诉属于民事争议的,实行调解制度 。
扩展资料:
相关案例
2月12日,罗先生一行20多人来到北京市海淀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就他们与北京育才苑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才苑”)的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交涉 。
一周前,罗先生等人拿到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罗先生等胜诉,法院判定育才苑7日内退还所欠教育培训费 。
育才苑是一家专门针对中小学生进行“一对一”辅导的培训机构,成立已近10年,在多地有分支机构 。罗先生等都是在该培训机构接受辅导学生的家长 。
罗先生的儿子自2012年9月起在育才苑参加培训,中考结束后停了一段时间 。去年9月,罗先生无意间知道“育才苑出事了”,当他赶到孩子上课所在的宣武校区时,发现该校区已关门 。罗先生又找到育才苑在海淀区豪柏大厦的总部,发现已基本停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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