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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棚户拆房补偿标准?第一条:为了加快我市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拆迁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吉林省、白城市的棚户区改造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凡对市区内市政府确定的老城区(棚户区)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
第四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第五条:拆迁人在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前将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额存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指定的专用帐户 。待回迁安置结束后,剩余资金一次性返还给拆迁人 。
第六条: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回迁安置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自愿选择 。选择回迁安置的,其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执行补偿 。
第七条:有如下情况的不做回迁安置,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
(一)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的房屋及附属物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评估计价补偿,—次性付给被拆迁人 。(二)拆迁中涉及国有、集体所有制的房屋及其它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执行有关政策规定 。
(三)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房屋,一律回迁安置,附属物由拆迁人按当年洮南市房地产评估指导价格文件规定予以补偿 。安置后的住宅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属不变,并由原承租人承租,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
第八条:拥有私有产权证(照)的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建设部建住房(2005)178号文件规定并结算结构差价,结构系数为砖混楼房、平房1;砖瓦0.98;砖平0.95;砖土0.92;土平0.90 。非住宅房屋是指拆迁时正在用于生产、经营的且按有关规定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正常缴纳各种税费的房屋 。
第九条:对老城区(棚户区)低保户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 。实行按原住宅房屋面积拆一还一,不找差价 。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 。
第十条:回迁安置住宅房屋设以下户型面积:36平方米;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70平方米五种户型,由被安置人自愿选择 。回迁安置面积超过80平方米以上的可选择两个以上户型 。实际回迁面积与应回迁面积不符的,其超出或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内的按每平方米800元购买或补偿 。其超出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成本价购买,其缺少面积部分在误差率以外的按回迁住宅楼房市场价计价补偿 。户型面积也可按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实际情况设计,误差率不应超过5% 。
第十一条: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非住宅房屋安置 。安置的标准为按原房屋应安置面积的50%按其住宅楼市场价格与其非住宅楼的市场价格计价找差 。对原非临街的从事无环境污染的生产经营所用的非住宅房屋,选择回迁安置的,按原房屋应安置的面积安置非临街、非住宅用房 。对非临街的商宅混用—证(照)房屋,安置标准按临街商宅混用一证(照)房屋安置标准,安置非临街、非住宅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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