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山东某大学学生虐猫并贩卖视频一事,请大家心平气和的科普一下?


生而为人 。一定要善良 。这种人和那个上学校门口去杀小孩子的有什么区别呢?都是欺负弱者 。欺凌弱小更让人鄙视 。因为不敢去回击比自己强大的 。就只敢去欺负那些弱小的 。这种人应该进行刑拘并进行心理干预 。绝对是有心理问题 。这种人比直接犯罪的还要引起社会的重视 。
其他观点:
残虐屠杀80条活生生猫咪性命 。弱小而无助被折磨了受尽疼痛与残暴挨惨中死亡 。犯罪分子故意残虐谋杀罪足以判死刑 。天理难容
其他观点:
近日 。网友爆料山东理工大学一名大四学生虐待流浪猫 。在猫尚还存活的情况下 。用剥皮、掏肠、火烧、电击等残忍的方式虐待 。并拍摄视频通过网络宣传贩卖。其中大多数动物为学校流浪猫 。两个月内死亡80只 。对此山东理工大学回应称 。是本校的学生 。

如何看待山东某大学学生虐猫并贩卖视频一事,请大家心平气和的科普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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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来是有视频的 。但是老张本身也也养猫 。所以就没有上传视频 。以免引发三观不适
很多猫友声嘶力竭的控诉他们 。谴责学校 。甚至谴责山东 。
我就来谈谈我的看法吧:
针对个人来说:
第一 。拒绝地域黑 把个人行为和一个地区的人捆绑是无脑的 。
第二 。反对的是虐杀 。支持对没人收养的野猫安乐死 。注意是 没人收养的 野猫。这些猫一方面可能携带病菌 。咬伤抓伤人等 。另一方面会捕杀鸟类 。对城市中一些鸟类种群危害不小 。能被人领养(带回家养 。在路边喂食不算) 。或者集中收养最好 。数量太多没法安置就只好安乐死了 。还是希望每个人都能对自己的宠物负责 。不要随意丢弃它们!
第三 。这个人就是个变态 。但是现代社会 。我们需要遵从法律的基础上进行谴责 。
针对学校来说:
山东理工大学 。没有责任 。所以没必要迁怒到学校 。但是学校确实未尽义务 。第一时间 。进行了调查 。并出具了如下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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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也已经按照要求针对此事作出了道歉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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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老张为什么说学校没有尽到义务呢 。虐猫并不是一种常规的正常行为 。那么这名学生为什么会出现这种非正常的行为是不是应该由学校出面调查呢?
如果是心理问题 。如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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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是不是应该通过心理评估和介入治疗的方式帮助学生康复 。
如果是因为可以将视频卖钱的问题 。那么说明一群有变态心理的人记录自己变态行为 。并贩卖给有猎奇心理想寻求刺激的大众观看 。这并不鲜见 。这是存在已久的暗网其中一个产业链 。注意 。变态视频和惊悚影视性质不同:变态视频很有可能记录的是真正的侵害他人或财物的行为 。属于纪实视频;惊悚影视是利用道具特效等制作的虚拟的影视作品 。如果是这样 。我认为应该是《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能发挥作用的时候了 。或者至少也让《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发挥一下作用 。学校不应该只是一个收费的监狱 。教书育人 。教书尚且不足 。育人当尽全力 。
【如何看待山东某大学学生虐猫并贩卖视频一事,请大家心平气和的科普一下?】针对国家的话:
这位同学 。或许将会成为虐待动物罪立法的基石 。
我国一直都有拟定虐待动物罪的相关法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 。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 。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故意虐待动物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 。扰乱社会秩序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做区分 。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 。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以商业为目的 。违反本法规定 。从活体动物身上摘取器官及衍生物 。贩卖动物器官 。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本章所指的虐待 。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 。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 。
但是 。关于虐待动物的标准上一直存在着比较大的分歧 。比如说狮子钻火圈 。这种行为算不算虐待动物?再比如说 。对少数民族的民族传统没有进行适当的法律解释 。一些民族的传统娱乐方式可能消失 。比如说斗鸡或斗牛等 。这种是否算虐待动物也很难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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