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_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比( 九 )


裁判规则16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 。【案例名称】陈某礼与黄某东、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8)苏民再239号
【裁判要旨】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应当适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政府统计部门已经公布的上一年度省级(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相关统计数据确定的标准 。
【裁判理由】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现第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现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计算 。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本案中,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为2016年3月14日,陈某礼要求按照之前统计部门已经发布的2015年度统计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44607.6元的主张,应予支持 。一、二审法院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系2016年3月16日才发布2015年度残疾赔偿金标准,不适用本案,以2014年的标准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41215.2元,显属不当,本院依法应予纠正 。
注:案例君对原文内容已作增改 。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_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比

文章插图
●民事侵权法上界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19个关键点
●否认亲子关系推定规则的适用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主观故意的判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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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版:司 雯
审核:刘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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