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_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比( 七 )


裁判规则11
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经鉴定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因素,在计算受害人残疾赔偿金等相关损失时应当考虑参与度 。【典型案例】朱某伟与穆某军、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津民申1428号
【裁判要旨】受害人的伤残既有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有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 。法院可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受害人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 。
【裁判理由】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朱某伟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系对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关于双眼视力的鉴定意见及对法院按照“损伤参与度”扣减相关赔偿金有异议 。
(一)关于朱某伟双眼视力的鉴定意见 。朱某伟主张虽然门诊病历记录了其左眼视力0.1、右眼视力0.12,但这是车祸受伤后的视力,而非受伤前的视力,且天津市眼科医院2017年8月11日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记载朱某伟矫正视力为:左眼:一尺指数(0.5);右眼:一尺指数(0.5) 。二审期间,针对朱某伟对该鉴定意见的异议,鉴定人作出了书面回复,朱某伟未提交足以推翻该鉴定意见的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故二审法院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无不妥 。
(二)关于按“损伤参与度”扣减相关赔偿金 。根据鉴定意见,朱某伟的伤残既有车祸导致的损伤,又有原有疾病的原因,且原有疾病是导致现双眼视力损害的主要原因,车祸致伤只是诱发疾病进行性加重 。原审法院依据参与度鉴定意见,对朱某伟原有疾病和本次交通事故对眼部损伤后果的作用力予以区分后确定相关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定残后的护理费,并无不当 。综上,再审申请人朱某伟的再审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现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
裁判规则12
法院为查明案涉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拒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其损伤是否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的,对其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诉请,不予支持 。【案例名称】黄某明与车某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2020)赣民申1483号
【裁判要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法院为查明案涉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行为人对受害人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受害人作为被鉴定对象,经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导致对受害人主张其损伤构成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对其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不予支持 。受害人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相关诉请 。
【裁判理由】起诉前,黄某明单方委托江西天剑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黄某明的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黄某明的后续治疗费评定为3,000元 。车某前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书面申请法院重新鉴定 。鉴于黄某明提交的鉴定意见系其单方自行委托鉴定,车某前作为对方当事人提出了“从事故发生到黄某明发现其左侧半月板损伤中间间隔了一个多月,不排除系事故后二次受伤导致的可能”等反驳理由并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一审法院为查明本案涉及法医学检验专业领域的客观事实,准许车某前对黄某明的人体损伤程度进行重新鉴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黄某明作为被鉴定对象,经一审法院释明后仍明确表示不配合进行鉴定,故原判决认定对黄某明主张其损伤构成十级伤残的事实无法查明,未支持黄某明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诉请,并明确告知黄某明可待其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后另行主张,处理并无不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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