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日太阳能股票 上海超日太阳能( 二 )


2012年3月7日,超日公司发行了债券存续期限为5年的“11超日债” 。但此后公司整体业绩持续亏损,负债近60亿元,无法按时偿付债券利息,“11超日债”因此成为我国债券市场上的首个公司债违约案例,打破了公募债券市场“零违约”的纪录 。
2014年5月,因连续三年亏损,超日公司被暂停上市 。超日公司的供货商之一上海毅华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华公司)以超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进行重整 。对此,被申请人超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并向法院提交了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职工安置方案,以及超日公司大股东就公司破产重整出具的意见等书面材料 。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上海一中院要求申请人毅华公司提供债权产生所依据的合同以及合同履行的相关资料,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进行综合判断 。经过审查确定,超日公司拖欠毅华公司的货款已到期,毅华公司有权申请超日公司重整 。超日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破产重整的条件 。因此,上海一中院于2014年6月26日作出裁定,依法受理该破产重整申请 。
自此,沪上首例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进入司法程序 。
探索“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管理人新模式
众所周知,破产案件与其他案件相比,法律关系复杂,操作程序繁琐,审理周期也更加漫长 。然而,根据相关规定,该案超日公司若要申请恢复上市,避免破产清算,必须在2014年年内重整成功,扭亏为盈,也就是说,要把超日公司“救活”,仅剩下不到半年的“有效时间” 。而超日公司负债规模大,所涉债民6465人、股民超过6万人,资产负债情况复杂,有大量需要调查的海外资产……如此“时间紧、任务重”的“硬骨头”,在以往法院受理的破产重整案例中,几乎从未遇到过 。
如何确保破产程序依法高效地进行?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 。所谓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指导和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 。可以说,确定适应该案要求的管理人,对能否重整成功起着重要作用 。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既可由清算组来担任,也可由社会中介机构来担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则具体规定了四种管理人指定方式,即随机指定、指定清算组、邀请竞争和推荐 。
由于以往的破产案件多是国企,管理人几乎都是以指定清算组方式确定,破产企业主管部门和行政机关均会派员参加清算组 。然而,超日公司属于民营公司,并无直接的上级主管单位,可依托的行政力量比较少;而该案专业性强、公司海外资产结构复杂、工作难度高 。基于此,上海一中院最终采取市场化的方式,邀请社会中介机构参加竞争,并组成评审组听取了上海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册中的18家机构的自荐陈述 。评审组综合考量专业经验、机构规模和初步报价等因素,最终从参与竞争的社会中介机构中,选定具有较高专业水准,并在境外有分支机构的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上海分所,作为超日公司联合管理人,并于裁定受理案件当日,向社会公布 。同时,还确定由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朝晖担任负责人,使两家中介机构在发挥不同专业特长的同时,便于分配和协调管理权限,提高工作效率 。
此外,为更好地协调处理破产重整中的重大问题,做好维稳工作,上海一中院还成立了由该院及上海市政府金融办公室、银监局、证监局以及奉贤区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最大限度地争取各方力量的支持和配合,确保破产重整工作稳定、有序展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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