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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受理难”是前提 。对于破产案件具有丰富审判经验的该案主审法官刘静介绍说,以往的审判实践中,破产案件受理审查时多要求债权人经过诉讼、支付令等方式确认债权后,才能申请债务人破产,这无形中提高了债权人申请破产的门槛 。而该案在受理审查的过程中,并没有要求毅华公司必须经过诉讼或支付令的司法程序确认债权,而要求其提供相应的合同、采购入库单、记账凭证等资料 。在对债权的真实性形成内心确信,并对破产原因、重整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进行全面审查后,受理了该案 。这给后续的重整程序节省了宝贵的时间 。
重整工作千头万绪 。担任该案协调小组组长的上海一中院副院长汤黎明指出,超日公司最终重整成功是证券、银行监督管理机构及政府相关部门、专业机构支持配合、共同推进的结果 。
“为了顺利推进重整工作,上海一中院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了广泛、持续和密切的沟通 。此外,由上海一中院会同上海市金融办、市、区政府相关部门以及相关行政监管部门组成的协调小组,在方便信息充分对接,保障重整工作平稳开展方面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汤黎明说 。
选任合格的管理人,等于重整成功了一半 。上海一中院根据该案特点,创造性地通过邀请竞争、综合评审的方式,选定律所、会计师事务所作为联合管理人,以发挥各自专业特长,形成优势互补,提高工作效率,降低重整成本 。而这种管理人模式,在上海尚属首例 。
“总体而言,法院审理民营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尚处在一个经验比较缺乏的阶段,实践中遇到一些问题有时难以在法律中找到现成的答案,这就需要我们根据法律精神和案件具体情况,在法律框架内创新工作 *** 和机制 。”汤黎明说 。
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的主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对管理人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 。“上海一中院要求管理人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并根据重整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专项会议 。对复杂敏感问题,管理人在组织研究讨论的基础上,及时向法院请示报告 。”负责人郝朝晖说 。
在6个月的重整案件审理期间,上海一中院审议和批复管理人提交的事项12项,作出各类文书26份 。办案法官为协调推进重整计划的完整、有效执行,多次在沪、深两地间奔波 。
选择同行业重整方,也是该案值得一提之处 。时任上海一中院民四庭庭长的该案审判长宋航指出,由于该案重整工作时间非常紧迫,几乎没有余地进行重大资产重组,而只有遴选同行业有实力的投资人,才有可能在充分利用超日公司现有业务的基础上,实现保壳目标 。从整个行业发展看,全球光伏行业整体处于复苏阶段,未来有可以预期的发展空间 。从企业社会责任看,引入同行业投资人还可以解决企业现有员工的就业问题,有利于保障社会稳定 。基于此,该案经过公开征集投资人,最终确定由同行业的江苏协鑫等作为重整方 。通过使超日公司恢复生产,具备持续经营能力,最终达到经营性保壳的目标,相比较以往仅仅利用“壳”价值资源进行重整,具有更好的效果 。
■社会观察
企业破产不等于走向“死亡”
“晴天借伞,雨天收伞”——不少民营企业这样对银行“吐槽” 。超日公司在发展过程中,同样遇到银行“热情”放贷之后又猛然抽贷的“冰火两重天” 。对此,该案审判长宋航建议金融行业树立起与企业共存共生、共同发展的经营理念 。企业发展势头好的时候,银行应重视对企业的信息调查,守住风险底线,不去过分追捧和宠爱 。而在经济下行的压力下,则应给予民营企业更多的培育和呵护,避免“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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