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两不找”情形下的劳动关系认定,应如何具体把握?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1000字 劳动法讲座心得体会】肖峰博士:我个人体会是,针对社会经济转型期出现的“两不找”情形,应从尊重历史、平衡利益出发,妥善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具体而言,“两不找”一般表现为:劳动者长期未按约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长期未按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现在,劳动者突然回来主张确认劳动关系、要求补发工资、补缴社保,继续上班等 。对此,可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用人单位给劳动者发放生活费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当事人均可随时通知对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请求经济补偿、赔偿金、其他福利待遇的,不予支持 。(二)用人单位既没有给劳动者发放生活费,也未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前,双方不享有和承担劳动法上的权利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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