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住房保障法是做什么的 基本住房保障法出台了吗( 二 )


显然,新司法解释相较于旧司法解释,对于满足消费者型购房人的要求变高了,变相的要求购房人在更短时间内支付剩余的房屋价款,笔者认为新的司法解释没有更好的保护消费者型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
四、其他问题解答
1. 两条司法解释在内容规定上是否有冲突的地方?
答:笔者认为有冲突 。如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提出应按照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9条排除其他权利人对案涉房屋的强制执行,此时,案外人已支付案涉房屋购房款超70%,法院在参照适用司法解释中应选择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9条还是选择法释〔2023〕1号是存在一定争议的 。故建议最高法院应当释明司法解释应如何适用,两条司法解释内容是否需要修改、修正?是否需要作废,都有待商榷 。
2. 消费者型购房人为何只限定在从开发商手中购买房屋?购房者购买二手房能否适用法释〔2023〕1号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非唯一购房者是否可以适用法释〔2023〕1号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首先,消费者所对应的概念为经营者(生产者),相较于购房者,开发商此时处于相对强势一方,且开发商销售房屋是一定数量而非个别的,故开发商(经营者/生产者)与购房者(消费者)之间,可以存在一种类似经营者/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 。但购买二手房的买方与卖方之间仅是普通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二手房买房人显然不属于消费者购房人 。二手房买方如遇到交房相关纠纷时不能适用法释〔2023〕1号,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8条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其次,满足消费者购房人还需要符合唯一购房且用于居住的要求 。满足该条件是保护购房人的生存居住权,其生存、居住权相较于其他权利应当值得优先保护(另一说法为物权期待权) 。
多套购房人不满足唯一要求,不属于消费者购房人,如遇交房相关纠纷,可参照适用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8条来保护自身权益 。
3. 商铺购买人是否可以适用法释〔2023〕1号或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9条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答:不可以 。商铺原则上不符合用于居住的标准(通常商铺会被认定为经营而非居住,故即便有居住属性的商铺亦不能满足用于居住的标准) 。商铺购房人可以适用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8条内容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
4. 哪些人享有建设工程优先权?
答:笔者认为有: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发包人明知挂靠人(借用资质)为案涉工程项目的实际施工的挂靠型实际施工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不行)(有争议) 。
5. 如何理解物权期待权?
答:物权期待权的概念是相较于物权概念的 。从开发商手中购买商品房的购房人签订商品房购买合同,交付房款后,此时购房人享有该房屋的债权 。因购房者还没有办理房产证(不动产没有进行权利登记),则此时购房人不享有该房屋的物权,仅享有该房屋之债权 。而通常的购房行为中,在签订房屋购买合同,支付房款后直至办理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期间,是存在一定时间差的,这个期间,购房人享有对购买房屋的一个物权期待权 。若因一定的原因购房人购买的房屋没有及时交付,此时,满足一定条件的消费者型购房人的物权期待权值得被优先保护 。
五、结语
法释〔2023〕1号的发布,实际上是在“保交楼”背景下解决商品房已售但逾期难交付的相关纠纷 。但最高院应当释明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29条是否还应当继续适用,还是应当作废 。同时最高院在制定后续的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中也应当考虑到,消费者型购房人通常是用其大多数甚至全部的钱款来购买唯一住房用以居住,相较于房产开发商而言往往处于绝对弱势 。因此,在制定后续的司法解释(特别是执行异议之诉司法解释)上应当考虑到,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应当优先保护消费者型购房人生存、居住的权利,而并非在制定司法解释上使用类似“一刀切”式的方式(购房人必须支付全款)来解决相关纠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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