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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中院一审判决书
被告提出防卫过当及从轻情节未被采纳
一审被判死刑
判决书显示 , 吉安中院对于被告人吴某陆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吴某陆杀人带有自卫性质 , 属防卫过当的意见未予采纳 。
吉安中院认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由此可见 , 防卫过当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 即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 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必须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行为人才能实施 。
法院认为 , 本案中 , 按照吴某陆的供述 , 在刘某娇抱住他 , 吴某旺持锄头敲打他时 , 吴某陆遂用刀将吴某旺和刘某娇砍倒在地 , 吴某旺被砍后已经奄奄一息 , 不可能再用锄头击打吴某陆 , 刘某娇手被砍伤 , 也无法抱住吴某陆 , 并协助吴某旺击打吴某陆 , 即吴某旺和刘某娇已无法再对吴某陆实施侵害 。但吴某陆为了泄愤再次持刀砍杀吴某旺和刘某娇 , 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 也不构成防卫过当 。
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本案因相邻权纠纷引起 , 且系邻里纠纷 , 希望得到法律从轻处罚 。吉安中院审理认为 , 本案虽因相邻权纠纷引起 , 但法院已判决吴某陆胜诉 , 且已采取了执行措施 。根据证人证言 , 当年法院执行时只有刘某娇一人阻拦 , 吴某旺并未阻拦执行 。虽刘某娇阻拦执行是引发本案的一个因素 , 但这并不能成为吴某陆杀人的理由 , 吴某陆理应继续寻求合法途径解决 , 而不应报复泄愤 , 持刀将刘某娇、吴某旺杀死 。
吉安中院指出 , 吴某陆作案前就向律师咨询若执行没有结果 , 杀倒两三个人是否需要抵命 , 案发当晚带刀进入刘某娇家中并持刀砍杀刘某娇、吴某旺 , 在刘某娇、吴某旺被砍倒后仍然持刀砍击二人的头颈部 , 各砍了20余刀 , 将二人当场砍死 。其犯罪手段特别残忍 , 犯罪情节特别恶劣 , 犯罪后果极其严重 。虽然吴某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 , 但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故辩护人请求本院对吴某陆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意见 , 不予采纳 。
吉安中院认为 , 被告人吴某陆因相邻权纠纷未能解决而心怀愤恨 ,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 , 致被害人刘某娇、吴某旺死亡 , 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 , 证据确实充分 , 指控罪名成立 。
红星新闻采访人员 张炎良
编辑 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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