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详细披露所聘请的投资顾问的资质、收费等情况,以及更换、解聘投资顾问的条件和程序,充分揭示聘请投资顾问可能产生的特定风险 。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不得聘请个人或者不符合条件的机构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
第十七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托管人、投资顾问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资产管理计划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二)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 *** 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三)为违法或者规避监管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提供交易便利;
(四)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利用资产管理计划进行商业贿赂;
(六)侵占、挪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七)利用资产管理计划或者职务便利为投资者以外的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
(八)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返还管理费;
(九)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不当利益为目的,使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
第三章业务形式
第十八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为单一投资者设立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也可以为多个投资者设立 *** 资产管理计划 。
***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 。
第十九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接受货币资金委托,或者接受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委托 。*** 资产管理计划原则上应当接受货币资金委托,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 。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接受股票、债券等证券委托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办理证券非交易过户等手续 。
第二十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具有明确、合法的投资方向,具备清晰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区分最终投向资产类别,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资产管理计划所属类别:
(一)投资于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固定收益类;
(二)投资于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等股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的,为权益类;
(三)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持仓合约价值的比例不低于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80%,且衍生品账户权益超过资产管理计划总资产20%的,为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
(四)投资于债权类、股权类、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的,为混合类 。
第二十一条根据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投向资产的流动性及期限特点、投资者需求等因素,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可以设立存续期间办理参与、退出的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存续期间不办理参与和退出的封闭式资产管理计划 。
开放式资产管理计划应当明确投资者参与、退出的时间、次数、程序及限制事项 。开放式 *** 资产管理计划每3个月至多开放一次计划份额的参与、退出,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可以不设份额,*** 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 。
开放式 *** 资产管理计划不得进行份额分级 。封闭式 *** 资产管理计划可以根据风险收益特征对份额进行分级 。同级份额享有同等权益、承担同等风险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与劣后级的比例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
分级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应当包含“分级”或“结构化”字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分级设计及相应风险、收益分配、风险控制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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