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56条 兽药管理条例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农业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规定,加强对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依法查处违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

兽药管理条例56条 兽药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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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兽药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
第三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
第四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第五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
第二章新兽药研制
第六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
第七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 。
研制新兽药,应当进行安全性评价 。从事兽药安全性评价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 。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兽药安全性评价单位是否符合兽药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和兽药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并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
第八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该新兽药实验室阶段安全性评价报告及其他临床前研究资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应当在临床试验前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
【兽药管理条例56条 兽药管理条例】研制新兽药需要使用一类病原微生物的,还应当具备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并在实验室阶段前报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
第九条
临床试验完成后,新兽药研制者向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新兽药注册申请时,应当提交该新兽药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
(二)研制 *** 、生产工艺、质量标准和检测 *** ;
(三)药理和毒理试验结果、临床试验报告和稳定性试验报告;
(四)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
研制的新兽药属于生物制品的,还应当提供菌(毒、虫)种、细胞等有关材料和资料 。菌(毒、虫)种、细胞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机构保藏 。
研制用于食用动物的新兽药,还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进行兽药残留试验并提供休药期、最高残留 *** 标准、残留检测 *** 及其制定依据等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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