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合食品添加剂在配料中需不需要展开 复合食品添加剂标识

复合食品添加剂标识是指在食品生产加工工艺中,多种食品添加剂进行混合使用的情况下,统一标识和管理的一种 ***。标识应包括添加剂种类、名称、用量、功能等重要信息,旨在保障食品安全,方便监管部门和消费者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测和选择 。

复合食品添加剂在配料中需不需要展开 复合食品添加剂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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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食品在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添加食品添加剂,那么如何在食品标签上正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呢?
第一点:
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

如果《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 。以“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又名甜蜜素)”为例,“环己基氨基磺酸钠”和“甜蜜素”均为通用名称 。
第二点:
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 。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可以选择以下三种形式之一标示:
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如加氨生产、普通法、亚 *** 铵法生产的焦糖色,在标签上可统一标注为“焦糖色”;

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INS号),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如“磷脂”可以表示为“大豆磷脂”;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同时标示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者参考 。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
举例:食品添加剂“丙二醇”可以选择标示为:
3.1丙二醇;
3.2增稠剂(1520);
3.3增稠剂(丙二醇) 。
食品中添加了两种以上同一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可选择分别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者选择先标示功能类别名称,再在其后加标示各自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号) 。
举例:可以标示为“卡拉胶、瓜尔胶”“增稠剂(卡拉胶、瓜尔胶)”或“增稠剂(407,412)” 。
如果某一种食品添加剂没有INS号,可同时标示其具体名称 。
举例:“增稠剂(卡拉胶,聚丙烯酸钠)”或“增稠剂(407,聚丙烯酸钠)” 。
第三点:
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示
应当在食品配料表中标示在终产品中具有功能作用的每种食品添加剂 。若标注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名称,需注意复配食品添加剂的命名规则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GB 26687)的规定 。应以“复配”+“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或“复配”+“食品类别”+“GB 2760中食品添加剂功能类别名称”,如复配水分保持剂,或复配肉制品水分保持剂等 。
例如:某食品添加了复配着色剂,可标示为“复配着色剂(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或在配料表中直接标注“天然胡萝卜素、苋菜红” 。
第四点:
食品添加剂中辅料的标示
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食品添加剂中的辅料是为了食品添加剂的加工、贮存、标准化、溶解等工艺目的而添加的食品原料 。这些物质在使用该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不发挥功能作用,不需要在配料中标示 。
如含有食用植物油、糊精、抗氧化剂等辅料的叶黄素可直接标示为“叶黄素”,或者“着色剂(叶黄素)”“着色剂(161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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