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95后男子专购买过期食品起诉索赔,店主叫屈 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 二 )


当问及为何要密集起诉这么多家便利店时,周嘉辉表示:“你应该问,他们为何要卖过期食品?”
【武汉95后男子专购买过期食品起诉索赔,店主叫屈 职业打假与敲诈勒索的边界在哪?】以案说法:
职业打假者身份不影响其索赔权利
采访人员注意到,在此前已经审理的周嘉辉“打假”索赔案件中,由于案件细节和焦点问题有所差异 , 法院的判决结果也不一 。
2022年4月27日,周嘉辉在武汉市硚口区某副食超市购买泡椒凤爪一袋和某品牌“一口蛋酥酥”一盒 。这盒“一口蛋酥酥”包装显示生产日期为2021年8月25日,食品保质期为120天,他在购买该食品时 , 产品已过保质期 。周嘉辉对购物全过程进行视频录制 , 随后这家副食超市被告上法庭 。
在周嘉辉提起的索赔案件中 , 被起诉的店主大多都会指出对方是“职业打假人”的身份 , 试图为自己免责 。在这起对硚口区某副食超市的索赔案件中,店主辩称,“原告是有目的性的一个团伙,对周围很多超市都这样索赔过 。”但这一抗辩理由并未得到法院支持 。
法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明确指出,“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杜鹏近年来代理过多起“打假人”涉嫌敲诈勒索罪的案子,他对红星新闻采访人员表示,按照上述司法解释,在食品、药品领域,即使消费者明知商品为假冒伪劣仍然购买并以此诉讼索赔的,法院不能以其“知假买假”为由不予支持 。“该规定是考虑到食品、药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特殊性,在生命健康和诚实信用两种法益中,优先选择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
据此 , 武汉市硚口区法院认为 , 原告是否属于“打假”者,不影响其主张权利 。法院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判决,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某副食超市退还原告周嘉辉购物款人民币17元,赔偿原告周嘉辉人民币1000元 。
这一年来,周嘉辉也并非总能胜诉 。在部分索赔案件中,由于周嘉辉提供的录像不能证明过期食品为被诉店家销售 , 法院驳回了他的索赔请求 。
2022年8月,周嘉辉再次因购买过期食品起诉武汉市硚口区另一家副食店 。该副食店经营者杨某同样在法庭上辩称 , 对方的维权程序不符合常规,是职业打假行为 。他同时指出:“对方也没有在我方购买过东西 , 我方不存在售卖过期食品的问题 。”
在这个案子中,周嘉辉为了证明自己在该副食店处购买的商品系过期食品的情况属实 , 向法院提交了视频资料 。但他提交的并非视频资料的原始载体,由于无原件对应,法院无法核实该视频资料的真实性,且提交的视频资料对其购买过程拍摄不全面,无法展示商品购买的全过程 。法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 于是驳回了周嘉辉的诉讼请求 。
周嘉辉后上诉至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 , 周嘉辉既不能提供购买产品的小票及明细清单,亦不能提供其购买过程的完整拍摄视频及其原始载体相核对 , 故驳回了他的上诉请求 。
律师提醒:
以消费购物为前提,避免使用威胁等违法手段
北京安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民商事法律事务部主任张猛向红星新闻采访人员介绍,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对于食品领域的职业打假人,司法机关基本持支持态度 。但是在非食品领域,司法机关支持“知假买假”的情况则比较少 。“这背后是国家对于食品、药品这一特殊领域的倾斜性保护 。”
“‘知假买假’是消费者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一种方式 , 职业打假人实际上是时常、主动行使监督权利的消费者 。”杜鹏表示 , 消费者一般缺乏专业知识,且囿于维权成本顾虑,往往不愿意诉讼,而职业打假人是自发的民间监督力量,客观上代表了消费者维权,具有公益诉讼的成分,有利于净化食品市场和促进食品安全 。
“随着社会诚信建设、法治建设的推进,以及公平有序竞争市场的形成,假冒伪劣必将得到有效遏制,职业打假人就会自然消失 。”杜鹏说 。
但在另一方面 , 部分并非有意且未造成实质伤害的“违法经营行为”导致被索赔,也让不少店主叫屈 。汉阳区的黄先生向采访人员表示,周嘉辉所买的过期食品,虽然的确是来自他家店子,“但是店子里商品种类太多,有时检查会漏掉 。”硚口区的何先生则说,如果因为食用过期食品带来实质性的伤害他愿意足额赔偿 , 但是专挑过期食品来“恶意”索赔就不太能接受,“法律也应该有温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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